核心內容:法院相關人士建議,勞動糾紛走仲裁調解途徑可節省時間,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才可能在春節前拿到應得的工資。
【網友經歷】
被欠工資50天
小李(化名)近日反映,惠州惠城區馬安鎮一印刷廠拖欠其工資50天。小李稱,自己于8月9日正式上班,任QC職位。第一次領工資時間是10月22日(廠里發放8月工資的時間),第二次領工資時間是11月20日(發放9月工資)。據他透露,其他職位的員工工資也有被拖欠情況。
“我面試時,工廠人事部負責人說只壓半個月工資,可是半個月過后,又說要壓2個月。”小李說,由于工資一拖再拖,很多和他一樣的新員工便提出辭工。這時工廠負責人稱大家還沒轉正,因此不會給工資。“很多人辭職走的時候,都是白做了差不多一個月,一分錢工資都沒有。”
針對小李反映的情況,該廠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其言論是無中生有,“當事人在公司入職不到2個月,上班時看小說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嚴重違反廠規,屢教不改,辭職出廠后又報復誹謗公司,此人完全是造謠。”該負責人稱,公司員工一直都比較穩定,工資也按時正常發放。如小李再造謠誹謗,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相關部門回應】
社保局:將核實清楚給予處理
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逾期拒不改正的,除罰款外,還將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勞動者可撥打“12333”投訴舉報熱線進行舉報,或者到當地人社部門或鄉鎮(街道辦)的綜治維穩中心進行投訴。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藍永山稱,春節前發生勞動糾紛的,建議到惠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可節省時間成本。“因為一個勞動糾紛案件走法律程序的時間需要幾個月,春節前未必能解決,農民工也就不能在春節前順利拿到應得工資,走法律程序花費成本相對農民工來講比較大。”
【法律條文適用】
提前30天辭職可解除勞動合同
據了解,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準備辭職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應繼續工作同時做好相應的交接工作。30天屆滿,無論單位同意與否,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解除。
除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外,勞動者還有權要求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