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上海11月27日電 今天,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海立特種制冷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謝邦倫出差補貼款1.9萬余元及同期利息。
法院查明,2004年6月,原告謝邦倫到被告上海海立特種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從事制冷設備的售后服務工作,但雙方未簽勞動合同。2005年3月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謝邦倫出具了一份欠條,載明欠付謝邦倫2004年度出差補貼款2.3萬余元,并承諾在2005年第二季度還清。
但是,直到2006年4月6日,被告公司僅支付謝邦倫出差補貼款3530元。10月,謝邦倫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出差補貼款1.9萬余元并支付同期利息。
針對原告謝邦倫的起訴,被告公司辯稱,原告謝邦倫尚未就訴爭事項提起勞動仲裁,故法院不應受理原告的訴訟請求;況且,本案已過仲裁時效,故原告謝邦倫已喪失了勝訴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本案中,被告公司欠付原告謝邦倫出差補貼款并出具欠條,雙方的債權債務已由欠條作了明確的約定,故本案不需先行仲裁,亦不受仲裁時效的約束。(胡海容)
編后余思
判決理念值得借鑒
現(xiàn)行“一調(diào)一裁兩審”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設立初衷,是通過仲裁解決大部分勞動爭議,人民法院則集中精力審理復雜、疑難案件。從實踐效果看,這種立法精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貫徹,對于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勞動爭議,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然而,隨著我國目前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深入,勞資關系出現(xiàn)了重大變化,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勞動爭議案件持續(xù)增長,現(xiàn)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上的不足也日漸顯現(xiàn)。最集中的表現(xiàn)之一,就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仲裁程序過于嚴格:案件無論繁簡與否,都必須刻板地履行“一調(diào)一裁兩審”程序。這一處理過程耗時費力,勞資雙方及司法部門都不堪重負。
本案中,法院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精神,合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判決理念無疑具有一定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