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遞交起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1)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職務。
(2)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2、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采用書面形式,應當提交仲裁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3、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提起訴訟時起訴人還應提交不予受理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