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相關單位:
現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皖人社發〔2016〕5號)轉發給你們,并就做好我市女職工生育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國家省計劃生育政策和我市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按0.5%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女職工除享受5個月生育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
1.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職工月生育津貼標準按照參保職工生育當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計發,月繳費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津貼差額。
按0.25%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貼,其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用人單位在參保女職工辦理出院后60天內,攜帶《馬鞍山市職工生育津貼審批表》到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生育津貼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1.職工本人的身份證;
2.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內生育的證明;
3.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
4.審核過程中遇特殊情況需提供的其他補充材料。
三、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經辦流程,加強政策宣傳,認真做好參保女職工生育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女職工待遇享受。
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馬鞍山市財政局
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