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完成我市棚戶區改造任務,拓寬棚戶區改造安置的選擇方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36號)、住建部和國家開發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用好棚戶區改造貸款資金的通知》(建!2014〕155號)及《遼源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84號,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搭建棚戶區改造服務平臺組織回遷居民購買商品房作為回遷安置住房,是新形勢下推進棚戶區改造安置工作的一項新舉措,可以加快棚戶區改造進程,縮短回遷安置周期,滿足棚戶區居民多樣化住房需求,消化現有存量商品房,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第三條 堅持政府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通過政府搭建服務平臺,各相關部門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實現供需平衡統一。
第四條 堅持自愿參與、自主選擇的原則。實施購買存量商品房用于回遷安置房,充分尊重棚戶區居民意愿,自主選擇安置方式;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根據房源實際,自愿提供安置房源。
第五條 堅持公開透明、擇優選房的原則。依據相關規定,實行程序公開、價格公開、房源公開、陽光操作,擇優選擇房源。
第六條 堅持合力推進、共同承擔的原則。采取政策補貼一部分,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讓利一部分,回遷居民承擔一部分的辦法,購買商品房作為安置住房,做到政府能負擔,企業能接受,百姓得實惠。
第二章 準入條件和房源管理
第七條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居辦)負責作為回遷安置房的商品房房源籌集管理工作。
第八條 購買價格的確定。市安居辦每年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戶型匹配、價格合理、符合貨幣化安置購買存量商品房條件的樓盤銷售均價進行測算。商品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高于測算平均價格的,按測算平均價格上浮10%確定購房最高限價;反之按不高于商品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作為購買價格。
第九條 符合戶型匹配、商品房銷售價格低于購房最高限價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可向市安居辦提供以下資料:
(一)供房意向書;
(二)房源信息表,載明商品房的位置、戶型和套數、裝飾裝修情況、銷售價格、優惠條件等信息;
(三)商品房的前期手續;
(四)市安居辦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市安居辦按照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組織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將符合條件的房源列為安置房源,并將房源信息備案管理。同時與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約定相關權利義務。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需要調整房源信息的,應在調整前征求市安居辦意見,市安居辦同意后方可調整。市安居辦應適時更新房源信息。
第三章 安置對象和程序
第十一條 安置對象的確定。經省、市政府批準列入我市 2015?2017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房屋被征收人為安置對象。
第十二條 安置房的選擇。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向安置對象公示安置房源的位置、套數、戶型、面積、價格等相關信息,安置對象持房屋征收通知書自行組織團購或自主選購,并與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確定具體房源、簽訂認購協議。已簽訂認購協議的房源,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對外出售。
第十三條 安置協議的簽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安置對象簽訂安置協議,協議中列明核定的購買商品房房款總價和購買商品房補償款及兩者差價情況。購房補償款不足購房款部分由安置對象自行支付;購房補償款購房后剩余部分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支付給安置對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加上獎勵面積后,大于最大戶型標準,而選購商品房建筑面積小于最大戶型標準的,剩余面積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單價計算補償金額,給予貨幣補償;要求分戶安置的,均分兩戶安置。
第十四條 購買安置房源商品房房款總價和購買安置房源商品房補償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購買安置房源商品房房款總價=認購協議確定的商品房購房總價-商品房購房總價×8%;
(二)購買安置房源商品房補償款=被征收房屋回遷安置面積×回遷安置擴大面積市場價+房屋征收的其他補償補助-回遷安置房屋補繳的房款。
回遷安置面積、回遷安置房屋補繳的房款、其他補償、補助標準按《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房款結算。安置對象依據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的安置協議,到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并結算購房差價款,簽訂商品房購房合同,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出具不動產銷售發票,安置對象按規定承擔相關稅費;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憑安置協議、購房合同、不動產銷售發票,與遼源市鑫成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結算。
第四章 各方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凡符合準入條件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自主提供項目房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其進入交易平臺;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須嚴格按照與市安居辦簽訂合同內容,提供符合條件的商品房源,辦理權屬登記等證件,并嚴格按準入條件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安置對象在安置房源中購買商品房作為安置住房的,享受認購協議確定的商品房購房總價8%的優惠;同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支付安置對象3個月臨時安置費。安置對象須在安置協議規定的期限內騰空房屋,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驗收后交付市安居辦。
第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查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上報存量房相關材料,做好房屋交易、產權登記等工作;龍山、西安區人民政府和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棚戶區居民的房屋征收、組織購房等工作;市監察局負責對政府搭建棚戶區改造服務平臺組織回遷居民自主購買商品房作為安置住房工作情況進行監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經房地產評估機構測算,2015年我市符合準入條件的商品房樓盤的銷售均價為3 171元/平方米,上浮10%即3 488元/平方米作為購房最高限價,指導2015年政府搭建棚戶區改造服務平臺組織回遷居民自主購買商品房作為安置住房工作。今后每年的銷售均價確定,均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實施。
第二十條 遼源市鑫成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要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相關規定,使用和管理資金。
第二十一條 龍山、西安區人民政府和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做好安置對象自主購買安置房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二十二條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公益性事業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可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組織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選購商品房源,實現產權調換安置。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