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的主要功能是記錄,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入學和轉學的前提條件。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已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學籍信息是維護學生權益的依據。學籍信息更新是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的必然要求。《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問題學籍處理和建立數據質量核查機制的通知》(教基一廳〔2015〕2號)要求各地各校加強宣傳和督促檢查,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常態工作機制,每學期核查一次學籍信息變動情況。學生家長有義務及時將學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的變動情況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將學生信息的變動情況通知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及時更新。那么2019年云南中小學學籍系統登陸入口是什么?云南中小學學籍系統官網登陸網址為什么?本文思而思學教育網小編為你整理了關于云南中小學學籍的相關知識。
一、2019年云南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官網登陸網址入口
云南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官網登陸網址入口如下: http://zxxs.ynjy.cn/
二、云南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所有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上述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實行以學生戶籍地和居住地相結合、免試就近或相對就近入學的制度。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證適齡兒童全部入學、保證六年級學生全部升入七年級繼續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普通高中實行按初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等級擇優錄取。
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服務區域內招生,民辦學校必須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依法依規招生。超出服務區域招生,應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批。
第四條 本省中小學生學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系統和數據交換正常運行。
州(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指導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校長是學生學籍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建立本校學生學籍,并通過網絡管理系統及時、準確、規范、全面地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學籍信息。學校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生學籍信息只服務于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管理與教學,不得用作其他商業用途。
學生及學生家長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為學校提供真實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對提供無效或虛假信息承擔有關責任。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五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的入學政策年齡以當年8月31日達到的實足年齡為準。不具備入學條件的地區,入學政策年齡可以推遲到7周歲。
普通高中學校的設班計劃和招生人數,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分校制定,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州(市)直屬學校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執行。
第六條 新學年開始前,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以適當方式,及時向一年級和七年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發放《云南省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見附件1)。入學通知書發放及之前的報名、登記等工作,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做出安排,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落實。
入學新生須于新學年開學2周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于開學后2周內到學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出延期辦理入學手續的申請。逾期1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新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責令限期辦理入學手續,并進行批評教育。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州(市)、縣(市、區)當年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規定入學。普通高中新生開學2周內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七條 學生只能在一所學校取得學籍。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對重復學籍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八條 學校應當自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原則上保留第八條的(一)、(二)、(三)、(四)、(五)款紙質檔案。
第十條 在校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一條 轉學
學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部隊換防、人才引進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讀學校就讀者,準予轉學。
(一)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義務及時辦理轉學手續:
1.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云南省中小學學生轉學申請表》(見附件2),向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與轉入學生戶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對就近的原則,統籌安排到公辦學校或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就讀;
2.經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同意,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方可到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3.轉出學校同意后,上報轉出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同時在學籍管理網絡系統轉出該學生學籍;
4.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云南省中小學學生轉學申請表》到轉入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轉入學校、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在網絡管理系統中辦理接收手續。
學生轉學原則上在學期結束和新學期開學后3周內辦理相關手續,每學期中途和畢業年級原則上不準轉學。
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學校不可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無正當轉學手續的學生。因轉出學校或轉出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不符合規定等情況可能導致學生失學的,轉出學校必須接收學生回校繼續就讀。
(二)普通高中不得接收無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轉學;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只能轉入同等級或低等級的學校,普通高中與普通高中特色學校(班)的學生不得互轉。
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辦理學生戶籍仍然在省外且從省外轉入本省普通高中的轉入手續。
普通高中轉學學生戶籍已經由省外遷入本省的,應當認定省外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履行向學生及監護人告知相關事項的義務。
(三)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都應當分別在收到轉學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不按規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審核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可進行強制干預。
(四)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脅迫或誘導學生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學校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page]
第十三條 休學與復學
(一)學生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由學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準予休學。禁止利用休學申請進行變相留級。
學生休學情況,學校應當及時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除健康原因外,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休學。
因健康原因休學的,必須出具有國家醫療衛生資質的縣(市、區)以上醫療機構檢查結論的證明。
學生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個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如期復學的,必須辦理繼續休學的手續。
(二)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應當持休學證明和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
(三)學生復學后,由學校安排到適合的班級進行學習。學生復學后的學籍應當及時在網絡學籍管理系統中變更。
(四)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拒收18周歲以下、未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學籍被保留的學生、戶籍所在地學生,包括被司法機關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服刑期滿而需要復學的學生。
第十四條 退學與輟學
(一)普通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監護人提出退學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蓋章后的退學申請電子影像件,報縣、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準予退學。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送達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并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二)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連續超過3個工作日無故未入校就學且學校無法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系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作輟學處理。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留級與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普通高中三年級學生不能留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達到相應高年級水平的,由學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提出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跳級升入相應學段高年級學習。
義務教育階段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留級、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于在本校范圍內辦理。
第十六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手續,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信息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八條 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中小學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一條 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未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或被濫用。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三條 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成績優異或某些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所獲得的校級以上的表彰、獎勵及相關材料,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 凡受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載入學生學籍檔案,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學校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及時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撤銷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由學籍注冊學校存檔。
第六章 證書
第二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頒發《云南省義務教育證書》(見附件3)。
《云南省義務教育證書》由云南省教育廳統一樣式、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訂購、核準、編號、驗印,學校頒發。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中學生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相關證書頒發辦法(試行)》發放相關證書。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或高清攝像頭等設備,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根據學籍管理員工作任務和責任計算工作量。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并追究相應的領導責任。
普通高中學生或其監護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本省普通高中學籍的,由學校取消該生學籍,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取消其學業水平考試考籍及成績。
第二十九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將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不為接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外國學生入學按照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學生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外國籍學生(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學生)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云教基〔2012〕34號)、原《云南省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云府登〔2006〕208號,云南省教育廳規范性文件發布公告第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