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經*江澤民簽署頒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它的頒行,標志著我國進人全國依法治教的新時期,對我國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以及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將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一、《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的立法基礎
制定《教育法》是全國人民普遍關心的大事。《教育法》的頒布是時代的召喚,歷史的必然。《教育法》是教育改革和發展關鍵時期的必然產物,它的誕生經歷了長期的孕育過程,有著堅實的立法基礎。
(1)鄧小平同志建設有的理論,特別是他的教育思想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論基礎。
鄧小平同志十分重視教育工作,在制定建設有的總體發展戰略中,始終把教育作為關系全局和歷史命運的一個根本問題,擺在突出位置。鄧小平同志的教育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教育理論與教育思想在當代的發展,例如,他提出的教育要“三個面向”,培養“四有”人才的思想;教育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教育同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思想;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教師的思想;堅定不移地實行教育改革,全黨人民都要支持教育的思想;加強黨對教育工作領導的思想等等,這一些成為建設有*的教育體系的指針,為制定《教育法》奠定了理論基礎。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據。
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我國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憲法為依據。憲法規定了我國發展教育事業的基本原則以及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例如,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的教育多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等等。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憲法中的這些條款,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據。
(3)《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依據。
*、國務院頒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總結了建國以來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經驗,為新時期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繪制了宏偉的藍圖,是指導我國90年代乃至21世紀初期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它確定的教育改革和發展的主要原則、目標、戰略、方針、政策措施,是制定《教育法》的政策基礎。
(4)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實踐為《教育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實踐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教育改革不斷深入,積累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同時,在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進程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和困難。《教育法》正是通過立法,對取得的成果和經驗加以確認和保護,通過推行法制解決問題和困難。我國的《教育法》,在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土壤中產生,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實踐,為《教育法》提供了扎實的基礎。
總之,《教育法》是從中國的國情出發,立足國內教育實際,借鑒國外教育法的有益經驗,經十年的調查研究,集全黨、全社會的智慧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和教育法規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教育法》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基本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教育法》是《憲法》之下的國家的關于教育的基本法律。《憲法》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據,《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觸。《教育法》又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以教育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有著特有的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基本原則,并運用相應的處理方式。它與刑法、民法、勞動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是國家全面調整各類教育關系,規范我國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國教育法規體系中處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其他單行教育法規都只是調整和規范某一方面的教育關系,或某一項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這些單行教育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都要以《教育法》為依據,不得與《教育法》確立的原則和規范相違背。《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提出,要在20世紀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規的基本框架,形成協調一致、層次有序、完整統一的教育法規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教育法》是統帥,起著統領作用。
3、《教育法》的立法特點
(1)全面性和針對性相結合。
《教育法》作為教育的基本法,要為其他法律、法規提供依據,這就要求《教育法》的內容要盡可能全面。我國的《教育法》把應當納入法律調整范圍的重要事項如教育的性質、地位、方針、基本原則等,作了全面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教育基本法全面性的特點。《教育法》在全面規范和調整各類教育關系的同時,又抓住了現階段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如德育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單獨列項等。全面性和針對性相結合,既體現了基本法的要求,同時也體現了《教育法》的現實性。
(2)規范性和導向性相結合。
《教育法》把四十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成熟經驗,通過法律規范形式固定下來,如教育管理體制中的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學校法人地位及自主權;以財政撥款為主的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等,鞏固了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成果。同時《教育法》也把符合改革和發展方向,但還有待于進一步實踐和探索的問題,如終身教育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運用金融和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等,做出了導向性的規定,通過法律手段來保障和推進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3)原則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
《教育法》作為教育的根本大法,只能對關系到我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如教育的性質、方針、教育活動的原則等作出原則性的規定,而不可能對具體問題作出規定。但過于原則而不易操作;不易操作,則難以落實。《教育法》在突出原則性的同時,又注意到實施上的可操作性,特別是法律責任部分,明確了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處罰形式、執法機關等等,加強了《教育法》的可操作性,以保證《教育法》的順利實施。
4、《教育法》頒行的意義
《教育法》為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對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起著極大的促進作用。
(1)《教育法》對于落實優先發展教育的戰略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以黨的政策為依據,明確規定:“教育是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教育是立國之本的思想,這無疑對于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具有重要意義。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確立,將會使一系列法律措施,特別是教育投入措施得以落實,這就會極大地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2)《教育法》對保證我國教育的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據。
《教育法》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的教育事業。”《教育法》所規定的教育方針指出,教育必須為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將我國教育的指導思想、教育方針確定下來,這就從根本上確立了我國教育的性質和教育事業發展的方向。
(3)《教育法》對維護教育主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過去,無論是教育者還是受教育者,權利意識都很淡薄。在教育沒有得到應有尊重的情況下,教育關系主體的權益往往受到損害。為了保護各類教育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教育法》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權利,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受教育者的權利,作了法律規定。并對侵犯教育關系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以法律手段保障教育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
(4)《教育法》對鞏固教育改革成果,促進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把改革開放以來的教育改革發展成果,通過立法確定下來,同時也把符合教育改革發展方向,還需要進一步探索的問題。也規定了導向性條款,為教育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教育法》涉及面廣,內容豐富。有關教育的全局性重大問題,如:我國教育的性質和方針、教育基本制度,各類教育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教育與社會的關系,教育投入,教育對外教育與合作,法律責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規定。全文共10章84條。
(一)我國教育的性質與方針
《教育法》在總則中,對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和教育活動原則作了法律現定。
《教育法》確立了我國教育的性質。為什么說我國教育是性質的教育?其一,我國發展教育的指導思想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這是我國教育性質的根本保證。其二,我國教育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這是我國教育性質的重要保證。其三,我國的教育事業立足于的經濟基礎,發展教育的目的是為培養人才。這些都表明我國教育的性質。
從我國教育的性質出發,《教育法》規定了我國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針是國家教育政策的總概括,是教育發展的總方向。教育方針進一步規定了我國教育的性質;規定了我國教育的目的: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規定了實現教育目的的途徑是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
(二)我國教育體系的改革與發展
《教育法》在總則中,對我國教育體系的改革與發展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1.建立與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終身教育思想已經成為國際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導方針,建立與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業已成為國際教育體系改革與發展的共同目標。終身教育體系既包括學校教育體系又包括社會教育體系,是對受教育者一生各個階段分別進行不同種類和形式的教育。我國教育體系的改革與發展的目標法定為建立與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反映了我國教育“面向世界、面向現代化、面向未來”的需要。
2.積極推進教育改革
為建立與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需要積極推進教育改革,并使改革適應發展和社會進步需要。國家教育改革涉及到教育領域的方方面面,主要有:加快辦學體制改革,理順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體制,推進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制度與就業制度改革,深化教學改革等等。教育改革不僅要適應發展,同時要有利于積極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推進社會全面進步。
3.國家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
建立與完善終身教育體系,需要通過積極推進教育改革,從而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我國現行教育總體上分為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等四大類別,而在每一大類教育中,又可以細分為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各種類別教育的相互銜接與組合,便形成我國現行的教育結構。合理調整教育結構和布局,使各級各類教育各有側重、優勢互補。共同發展,這是教育改革需要著力的方面,也是建立與完善終身教育體系的現實要求。《教育法》對這種要求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顯然對改革我國現階段的教育結構,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教育管理體制
《教育法》在總則中,對我國教育管理體制作出了法律規定。
《教育法》對于我國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進行。這一規定,首要的意義在于明確了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于教育工作具有義不容辭的法律責任。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條對我國現階段教育工作的分級管理、分工負責體制作了如下具體劃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國教育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即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并對全國教育事業實行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