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引下??*新氣象新作為
本報訊(記者 郝文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日前正式發布《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類管理政策。
《實施意見》明確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自治區各級政府將依法依規實行分類登記,其中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為了平穩推進分類過渡,自治區對原有民辦學校設置了過渡期,即2017年9月1日前獲批設立的民辦學校,原則上由舉辦者在2023年8月31日前自愿做出選擇,過渡期內沒有做出選擇的,默認為非營利性學校。對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自治區要求各地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給予扶持,并在用地和建設方面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政策;對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各地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給予支持。在學生資助政策方面,所有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享受獎、助、貸、補等資助政策。
除了對分類管理做出了明確要求,《實施意見》對民辦學校舉辦者最關心的產權流轉和股權轉讓問題也做出了積極回應。按照規定,除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外,其他民辦學校存續期間,出資或投資者對所有者權益(股權)可以增設、釋股、轉讓、繼承、贈予。“這條規定積極保障了民辦學校舉辦者權益,算是給民辦學校吃了‘定心丸’。”作為一名民辦學校校長,烏蘭察布市集寧新世紀中學校長魏山虎對此深有感觸,“這將有利于提高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
讓魏山虎等民辦學校校長們更為振奮的是,《實施意見》為民辦學校破解貸款難、融資難等提供了新途徑。文件提出將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多種融資手段。2017年底,自治區教育廳與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簽署了《民辦教育融資合作框架協議》,其中明確:若民辦教育機構抵押不足時,銀行可根據民辦教育機構實際經營情況授予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0%以內的信用額度。
“這就意味著民辦學校可根據上年度學費收入進行信用貸款。”自治區教育廳發展規劃處副調研員劉星成解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