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作為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第三學年都要到企業實習后才能畢業。不過,就讀于廣東省某職業技術學校的小梁同學近期向《新快報》投訴稱,因自行尋找了實習單位,校方不給她發放畢業證。小梁的家長懷疑,校方與定點實習單位之間存在利益往來。日前,校方回應稱,該同學未經相關程序就自行到企業實習,因此無法為其計算學分并發放畢業證,目前已與家長協商處理。
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高職和中職院校的畢業生需要有半年以上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的經歷。從這個角度說,學校將是否完成企業實習任務當作學分完成的條件也是符合要求的。另一方面,按照規定,學生有權進行自主選擇,自行到企業實習。在此,誰對誰錯,問題還得具體分析。
,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其中對職業學校各方面的權責利做了明確規定。如“實習開始前要開展培訓,使學生了解各實習階段的學習目標、任務和考核標準;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從這一規定來看,校方做的是不夠的。一者,該學生所學專業是面點制作,學校當時給她安排的實習崗位卻是前臺服務員,這不符合實習安排要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的規定。二者,報道中說,“去年6月我們學校安排她參加合作企業的面試,但她沒有參加,而‘自找實習’是要暑假后才開始的,當時不知道什么情況沒有溝通好”。這就說明,學校因為沒有在培訓前講明白自行實習的要求和規定,所以導致目前的局面。試想,如果學校說清自行實習合格的要求,學生恐怕也沒有膽量敢冒著不能畢業的風險行事。
客觀而言,雙方做的都不夠好,學生沒有在實習前與學校、企業簽訂三方協議,同時在實習期間,沒有按月或季度向學校提供考勤記錄和實習鑒定。從整個事件來看,暴露出的是一些職業院校在實習安排上的不專業。
實際上,不管是學校安排定點實習,還是學生自行選擇實習單位,中間過程絕不是到實習結束時,實習單位蓋一個章,提供出勤合格證明就了事。規定明確指出,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選派經驗豐富、業務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范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其中,規定第八條指出,經本人申請,職業學校同意,學生可以自行選擇頂崗實習單位。對自行選擇頂崗實習單位的學生,實習單位應安排專門人員指導學生實習,學生所在職業學校要安排實習指導教師跟蹤了解實習情況。換句話說,學生的實習是學校、企業和學生三方面共同全程參與完成的,任何一方的缺席和不到位,都會讓實習大打折扣。
學校統一定點實習便于學校的監管和管理,卻不一定能滿足學生的實習要求。學生的自主實習有時更契合個人實際,但不便于學校的管理和監督。學生自主實習與學校統一組織定點實習之間的矛盾如何平衡,值得每所職業院校研究。但不管如何,各方應該意識到,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統一培訓是主流,校企合作、定點實習是學校自主辦學的表現和教學實踐活動的重要內容。在這里,學校有自己方面的利益考慮,并為企業考慮沒有什么不妥。但這一切必須有一個前提,即所有的安排都應該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生的利益考量為主,嚴格按照法律和教育部門的規定行事。
值得注意的一個細節是,學校已經和學生家長接觸尋求解決方案,只是雙方的協商如何保證公正公平很值得玩味。隨著我國職業教育的蓬勃發展,此類問題難免還會發生,雙方的利益如何保證,又該由誰來進行裁定,相關部門應予以深入研究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