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京務工的霍某為了方便子女上學,欲將戶口遷至河北燕郊,后經人介紹認識了自稱能辦理燕郊戶口的王某并支付5萬元費用。可錢花了戶口卻沒辦成,霍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近日,順義法院判決王某退還4萬元。
據霍某起訴稱,其在順義區工作多年,為子女上學便利,想把戶口遷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經人介紹,他認識了被告王某,對方自稱有能力幫他落戶。霍某信以為真,遂交給王某5萬元用于辦理戶口,對方出具收條,承諾40天內辦成,如果辦不成款項如數退還。
戶口最終未能辦成,霍某多次索要,王某只退還了一萬元且拒不退還余款。為此,霍某起訴要求王某退還4萬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霍某與王某之間的委托事項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對于雙方的委托合同關系,法院予以確認。王某未按約定完成委托事項,故霍某要求王某歸還委托款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向霍某返還4萬元并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