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校外留宿、嚴禁未婚同居、嚴禁從事非法陪侍活動……”近日,貴州凱里學院出臺“十條禁令”,引發學生和網友熱議。不少人對“嚴禁校外留宿”“嚴禁未婚同居”爭論激烈。為此,校方相關負責人解釋說,學校的初衷是為了在校學生的安全考慮,“現在有學生反映,我們也覺得禁令內容在措辭上確實有不妥當的地方,我想讓學生處改一改”。
“高校禁止學生未婚同居”,對于這一消息,基于不同的立場解讀想必會有完全不同的判斷。按照一些法律專家的觀點,法無禁止即可為,學校此舉完全于法無據甚至有違法之嫌;然而,在不少秉持家長心態的人看來,這一新規簡直是凈化校風學風的雷霆手段,可謂用心良苦、善意滿滿。客觀而言,這兩種迥異的觀點都有道理,而此事的復雜性也恰在于此。
首先應該承認,在現實語境下,“未婚同居”已經越發被視作是道德中立的行為。即便凱里學院嚴禁“同居”,其給出的理由也是“為了學生的安全”,而不是任何形式的道德理據。與之相較,很多圍觀者動輒以衛道者的姿態高調發聲,并對大學生群體的私生活橫加指責,實在是顯得有些無理取鬧。要知道,大學生作為成年人,全社會能對其施加的影響,只能是基于示范和引導,而絕不是強制與脅迫。之于婚戀行為,更應如此。
此事的真正看點,無疑還是在于大學與學生之間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眾所周知,高校和學生之間,既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也存在著民事法律關系。一方面,高校作為特殊的“行政組織”,享有內部事務管理權;另一方面,高校、學生作為平等的主體,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也要接受民事法律的規束??禁止學生未婚同居一事,因涉及到這兩種法律關系的重疊,故而顯得很是棘手。
在實際情況中,高校的行政權力往往構成了對學生民事權利的壓制。這種關系模式下,許多大學的內部規則通常不具有可訴性。明乎此,再來看大學嚴禁未婚同居事件,公眾或許會發現,此事真正值得擔憂的地方在于,校方完全用行政權力的支配性取代了兩個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應有的協商、授權和訂立契約的過程。換言之,此事所暴露的,乃是大學生合法權益仍未獲得充分而有效保護的事實。
大學行使內部事務管理權的邊界在哪里?在高校行政權力的壓倒性強勢之下,大學生的法定權利又該如何捍衛?認真看待“高校嚴禁未婚同居”,超越那些曖昧的聯想和世俗眼光,我們終究會發現,此事原本是如此的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