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全體黨員的行為規范和行動準則,也是黨的凝聚力、戰斗力的重要體現和可靠保證。其中,黨的政治紀律是硬約束和高壓線,是黨的全部紀律的基礎,黨的組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等是黨的政治紀律在各個環節的反映,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將“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放在第一章,進一步凸顯了維護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的極端重要性。
必須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
黨的政治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和政治行為方面必須遵守的規矩,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黨的政治規矩是我們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政治規則、組織約束、優良傳統和工作習慣,既包括成文的紀律,也包括自我約束的不成文的紀律。
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1927年,黨的五大通過的《組織問題議決案》即明確提出“政治紀律”一詞,并指出“黨內紀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視政治紀律,不應將黨的紀律在日常生活中機械的應用”。1980年,鄧小平同志在《目前的形勢和任務》中指出,“一個黨如果允許它的黨員完全按個人的意愿自由發表言論,自由行動,這個黨當然就不可能有統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戰斗力!蓖,鄧小平同志在《貫徹調整方針,保證安定團結》中進一步指出,“各級組織、每個黨員都要按照黨章的規定,一切行動服從上級組織的決定,尤其是必須同黨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這一點現在特別重要。誰要違反這一點,誰就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要把這一點作為當前的重點!2015年1月,*同志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嚴肅指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核心是什么
改革開放以來,中央通過修訂黨章以及制定《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重申和強調黨的政治紀律;中央紀委歷次全會都把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作為重要任務,并多次提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的具體要求,還專門制定了《關于黨員干部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不準聽信、傳播政治謠言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有力地維護了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最核心的,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
遵守黨的政治規矩,最核心的,就是要做到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提出的“五個必須”,即:必須維護黨中央權威,決不允許背離黨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聽從黨中央指揮,不得陽奉陰違、自行其是,不得對黨中央的大政方針說三道四,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必須維護黨的團結,決不允許在黨內培植私人勢力,要堅持五湖四海,團結一切忠實于黨的同志,團結大多數,不得以人劃線,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別活動。必須遵循組織程序,決不允許擅作主張、我行我素,重大問題該請示的請示,該匯報的匯報,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不能先斬后奏。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跟組織討價還價,不得違背組織決定,遇到問題要找組織、依靠組織,不得欺騙組織、對抗組織。必須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決不允許他們擅權干政、謀取私利,不得縱容他們影響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預日常工作運行,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必受處理
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處理依據主要包括但又不限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的規定。該章共15條,主要規定了6類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的處理依據。
一是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第50條)。主要是指對中央的決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的決定等。
二是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第46條)。主要是指散布違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意見,如詆毀,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等。
三是公開發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第46條、第54條第2款)。主要是指以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形式,公開發表違背中央決定或者有其他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
四是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第52條、第138條)。主要是指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丟失秘密文件資料或者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等。
五是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第45條、第48條、第49條、第51條、第55至57條)。主要是指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制度、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在黨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黨的活動;挑撥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宗族勢力反對黨和政府等。
六是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第58條)。主要是指違反《*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等規定,編造、傳播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
落實“兩個責任”必須維護政治紀律、政治規矩
黨的各級組織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自覺擔負起執行和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重要職責,加強對黨員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教育。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地方、部門和單位,要堅持“一案雙查”,突出問責,通過問責,把責任落實下去。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要自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切實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行為,堅決維護中央權威。要強化對紀律執行情況的檢查,深入開展紀律監督,增強組織紀律性,堅決糾正無組織、無紀律問題,嚴肅查處欺騙組織、對抗組織行為。
黨的奮斗目標越宏偉、任務越艱巨,就越要講規矩、守紀律,統一意志、統一行動。遵守政治規矩是講黨性、講政治的具體體現。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干部,必須遵守政治規矩,以更強的黨性意識、政治覺悟和組織觀念要求自己。黨員、干部要深刻認識到政治紀律無小事,嚴明政治紀律關系黨的興衰存亡。要始終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產黨員,自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