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1日審議通過修改后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具有家暴等六種情形的監護人,可以通過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
條例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強迫結婚、將未成年子女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拒不履行監護職責超過六個月導致未成年子女生活無著等嚴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未成年人的近親屬、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
根據條例規定,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用。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楊曉光表示,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大家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無人監管照看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反映較為集中,建議列入可以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