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部近日印發《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學校,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
意見指出,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要審批或備案。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高校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總額的50%。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扣除對上述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移轉化等相關工作,并支持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
意見強調,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按規定在校內公示的,高校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意見還提出,高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學校同意,可以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離崗創業在不超過三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
對于高校和在校生,意見特別指出,支持高校與企業、研究院所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和研究生科研實踐等教學科研基地,提高學生創新創業實踐能力。同時,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納入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考核評價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