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國家法律該怎么管?
張浩/漫畫
本期話題:教育部副部長郝平近日表示,目前教育部正配合全國婦聯起草家庭教育法草案,下一步將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家庭教育法出臺指日可待,你對這部法律有哪些期待和建議?
話題預告:深圳日前開展了全面“禁摩限電”專項行動,引發市民熱議。自4月11日起,北京也將在部分路段禁止電動二輪車通行。摩托車、電動二輪車該不該禁,應該怎么管,您有哪些意見建議?
符向軍:讓法律走進家門
家庭教育立法是法律走進家門的體現。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在依法治國的時代主題下,“法律不入家門”的傳統思維已然不合時宜。從“常回家看看”入法以及反家暴法出臺也可看出,法律走進家門是法治的必然趨勢,是法治觸及社會治理體系各個層面的體現。
家庭教育立法不僅是法治建設的宏觀需要,也是解決家庭教育、社會保障與服務、孩子健康成長等一系列現實問題的具體而微的需要。比如針對城鄉二元差別下家庭教育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需要立法平衡權益,規定財政資金、師資、學校等優質教育資源更多投入農村地區,以保障農村孩子受教育的權利和實現教育公平;比如許多家長缺乏育兒知識與經驗,不懂如何科學合理教育培養孩子,存在“棍棒教育”現象,需要立法予以規范;比如許多農村家長外出打工,“留守兒童”長期無人照看、監護而社會服務又跟不上,需要立法規定具體的家長責任和義務,并予以必要的社會保障和服務;比如許多單親、再婚家庭關心、教育孩子不夠,甚至存在打罵虐待孩子的情況,也需要立法予以針對性考量。
當然,在家庭教育立法的具體操作中,也應注意到千家萬戶教育方式、生活習慣的差異性,立法宜著眼和厘定原則性、一般性的大問題、大方向,對具體、特定的教育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不傷害孩子健康成長的權益,就不宜過多限制。
總之,家庭教育走出法律真空,邁入法治化建設軌道,通過立法來補齊教育保障與服務短板,實現教育發展的均衡與公平,確保孩子們不管在農村、城市都能健康快樂成長,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與重要的現實意義,實乃社會發展進步的大勢所趨。
李弘:家庭教育是“公事”
長期以來,人們認為家庭教育是私人行為,是“家事”,是私人活動領域。其實,家庭、家庭教育是學校教育乃至整個教育體系的基礎,家庭、家庭教育早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家事”“私事”,而是關乎社會整體發展命運的“官事”“公事”,是一種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性社會事務,因此,政府承擔起家庭教育的管理責任責無旁貸。
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把促進家庭教育健康發展當作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建立了完備的家庭教育體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對孩子“嚴重忽視”,將等同于虐待罪,受到嚴懲。所以,應當在立法中明確政府是家庭教育管理與實施的責任主體。但目前,我國政府在家庭教育的組織管理、人員投入、政策保障等方面都較難令人滿意。要明確家庭教育的各級管理機構及其相應的職責范圍,賦予相應的行政權力,并從物質、資金、制度、人員等方面給予支持。還要規定當家庭教育缺位時,政府如何及時接手,不能讓孩子成為“問題家庭”的受害者。
家庭教育立法同時應當把規制“問題家長”作為重要目標。在社會轉型時期,教育隨著家庭的變遷發生改變,“虎媽”“鷹爸”有之,“貓爸”“羊爸”有之,各種家長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上形成眾多“派系”,此外,“養而不教”與“教而無方”并存,家庭教育失敗的案例屢見不鮮。各級教育部門和各個社區可以開辦“家長教育學校”,多方面、多角度地對家長進行強制性培訓,提高家長的家庭教育水平。
李雪雯:重點應落在監護人身上
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責任和完備的家教體系,我國政府在家庭教育方面承擔主體責任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仍須將家庭教育的重點落在父母等監護人身上,希望在立法中明確監護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主體責任和義務。
一是樹立責任意識。不論是因外出謀生等客觀因素造成的顯性留守兒童,還是因“一生了之、隔輩照料”觀念造就的隱性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的缺失均因父母等監護人的主體責任意識缺位。故而,樹立責任意識是第一要務,應將婚姻家庭教育課程納入婚姻的前置程序,凡欲締結婚約者必須接受一定課時的家庭教育指導,并通過相應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具備結婚生育的條件,把好家庭教育的首道關卡。
二是更新理念知識。當前家庭教育觀念中“家本位”思想濃厚,孩子仍被看作家庭的附屬品而非獨立的人,過度保護和過度教育時有發生。由于沒有專門系統的教育理念知識輸入,即便是一些具備現代教育觀的監護人仍是“摸著石頭過河”。有關部門應不斷研究更新教育理念,逐步實現家庭教育培訓的常態化,一方面集合文化、宣傳、衛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門以及婦聯、工會等群團組織,形成家庭教育理念更新的合力;另一方面加強家庭教育市場的培育,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家庭教育提供系統、專業的科學指導,進而實現一對一常態化培訓,打消監護人的養育焦慮癥。
三是建立懲戒機制。對于部分不負責任的監護人,追責機制和法律懲戒必不可少。一方面,對拒不參加家庭教育指導,因忽視家庭教育致使未成年人違法的監護人,司法部門可根據危害程度等因素對其處以訓誡、罰款等處罰;另一方面,對嚴重忽視、虐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剝奪其監護資格的同時依法追究刑事或者民事責任。
徐清:理順三個關鍵問題
家庭教育法對多數家長來說頗為新鮮,其實,我國法律法規對家庭教育已有不少規定:如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婚姻法、民法通則明確了父母的撫養教育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專門法律規定了家庭教育的主體、內容、責任等。
然而,近年來屢屢曝光的“狼爸”“虎媽”教育模式、青少年犯罪低齡化、虐童事件等家庭教育問題讓人困惑:為何現有規定不能規范家庭教育?
究其根本,一方面,受“法不入家門”及現代家庭自治、家庭獨立等觀念影響,民眾普遍認為家庭教育是家事,外人無權置喙、公權力不宜介入,使得家庭教育成為仁者見仁的“法外之地”。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職能部門難以用法律之“劍”擊破家庭封閉之“殼”,導致一些家庭教育違法行為逃脫公權力監管。顯然,家庭教育法只有回答好“管什么”“怎么管”“誰來管”三個關鍵問題,才能真正遏制家庭教育問題。
家庭教育法“管什么”?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孩子有不同的教育模式,再加上城鄉差異、家庭經濟文化條件差異等家庭隱私屬性,客觀上要求以謹慎、科學和理性的態度把握好法律干預的“度”,平衡好家庭教育中的“私”與“公”的關系。應明確政府、社會、學校等對家庭教育的支持、服務與幫助責任,重點將家庭在未成年人遭遇健康、安全、品德或自我發展等方面的家庭教育危機納入管理。
家庭教育“怎么管”?鑒于家庭私事不好插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還有較大市場,應建立強制報告制度,明確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專業工作者,及時報告發現的家庭教育違法行為,有效預防家庭教育偏差,遏制可能出現的惡性家庭教育事件。
家庭教育“誰來管”?父母無疑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但在父母因吸毒、患有精神疾病等無能力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或不管不問任由孩子自生自滅等消極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時,應明確具體介入指導和糾正的職能部門。此外,還須細化教育、婦聯、民政等部門介入家庭教育的條件、方式及具體職責,確保一些無法獲得家庭教育的孩子得到國家關愛;明晰認定不當行使家庭教育權的具體條件、方法、法律責任及追責主體,保障法律實施效果。
網友聲音
韋貴蓮:《顏氏家訓》《曾國藩家訓》《傅雷家書》等經典作品經久不衰,充分顯示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通過立法提升家庭教育質量,為孩子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環境,非常必要。
石文綱:家庭教育法須明確政府、學校、家長間的各自分工和責任義務,還要設立家庭教育專項經費,確立農村和城市等地區不同的家庭教育投入體制和籌資辦法。
宋滌宇:我們迫切需要一部法律來調整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教育關系,希望家庭教育法能夠保障孩子與父母站在平等的平臺上對話。
楊金坤:家庭教育不樂觀,家長重知輕德愛跑偏,青少年犯罪見媒端,虐童案、棄嬰案、留守兒童淚漣漣。教育部和婦聯,抓住問題是關鍵。明確機構和主體,多部門,專人員,構建立體教育端,權利、責任、義務全體現,經費保障最關鍵。
李浣:目前我國兒童的家庭教育令人堪憂,很多家長缺乏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有的對孩子溺愛遷就,有的對孩子簡單粗暴,這都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少年強則中國強,期待家庭教育法早日出臺。
王雅萌:中國家庭尤其是城鄉家庭間的經濟條件差異巨大,他們面臨的問題各不相同,若用法律規范來規制家庭教育,需要大力做好調查基礎工作。
連真:學校教育是批量化教育,社會教育是學校教育的繼續和發展,而家庭教育則是個別化教育,是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基礎,決定著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成效。
張志勇:家庭教育法旨在為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關鍵是怎么落實。我希望家庭教育法制定時多關注、多考慮農村家庭尤其是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教育問題。
黃河:希望國家能以立法形式,督促相關職能部門投入家庭教育專項經費到社會基層組織,并且監督專款專用,讓廣大社區和農村聘請家庭教育專家提供優質咨詢及培訓。
姚恩明:法律并非化解所有社會矛盾的銳器。家庭作為社會細胞,面臨的問題因人而異、因事而異,不應期望以一部法律畢其功于一役。
黃從余:很多人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教育理念,殊不知對孩子的價值觀、人生觀產生了很大影響。許多成年人的習慣性犯罪,往往與早年時期的家庭生活經歷有關。因此,我對這部家庭教育法充滿期待。
梁立旗:說到家庭教育,一般人會認為是長對幼的單向教育,其實,在家長教育孩子的同時,家長也是受教育者。在某些方面,家長也應該真誠地向孩子學習。建議家庭教育法中列出家長要加強學習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