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鄉村醫生養老金新政策,浙江鄉村醫生漲工資待遇最新消息
浙江省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
為深化基層衛生綜合改革,著力緩解基層衛生人才特別是鄉村醫生短缺的突出問題,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加快構建基層首診、雙向轉診的分級診療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
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原則,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健全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
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鄉村醫生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主要內容和責任分工
(一)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并承擔衛生計生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
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少于1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責任醫生)。(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各市縣政府)
(三)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
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實施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做好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工作。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逐步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對確有需要的,村衛生室可以返聘鄉村醫生繼續執業。(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四)規范鄉村醫生業務管理。
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醫德醫風以及計劃生育服務的相關工作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五)加大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力度。
1.實施定向培養。加強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基層的免費醫學生培養。由各地提出定向培養需求,省級相關部門審定后,按規定組織相關醫學院校進行定向培養,重點培養全科醫學專業人才。定向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明確最低服務年限。(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
2.加強繼續教育。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醫學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于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政府對其學費可予以適當補助。(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
3.加強崗位培訓。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每年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上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要注重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畢業生按規定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六)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
根據工作實際,對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包括鄉鎮衛生院)事業編制實行動態調整。完善緊密型鄉村一體化管理,逐步將緊密型鄉村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作為鄉鎮衛生院的分支服務點,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并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內管理,進一步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社保廳、省編委辦)
(七)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責任醫生簽約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65號),扎實推進鄉村醫生與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增強農村居民對鄉村醫生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信任度。加大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服務,并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物價局)
(八)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和養老政策。
綜合考慮鄉村醫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定額補助等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對偏遠山區、海島的村衛生室要適當增加補助。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2015年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并按規定執行一般診療費標準和醫保報銷政策。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政策,切實保障鄉村醫生按照規定享受養老待遇。(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
(九)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加快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室,支持基本醫保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可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發改委、省人力社保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深化醫改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政府管理目標和責任考核指標,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扎實推進。(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二)健全財政保障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下撥,并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省級財政將通過轉移支付進一步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建立考核評估機制,加強績效管理。(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
(三)強化督查和引導。
建立督查通報制度,確保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加強宣傳引導,大力宣傳基層醫務人員服務群眾、守護健康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對在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委宣傳部、省人力社保廳、省物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