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關于土地征用熱點提案,兩會關于土地征用政策解讀
土地政策解讀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政策:
1、土地管理制度與土地分類(按用途)
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建設占用農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3、農用地轉用需滿足的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4、土地年度利用計劃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我國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修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包括建設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
(1)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及耕地指標。分為城鎮村建設用地指標和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獨立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指標。沒有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或者沒有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按非法批準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2)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包括土地開發補充耕地指標和土地整理復墾補充耕地指標。
(3)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5、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
根據《土地管理法》:(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3)其他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限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限如下:(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3)前述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7、土地征收審批權限
根據《土地管理法》,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1)基本農田;(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8、土地轉用、征收審批時效
根據2004年國土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9、集體農用地轉用、征收
根據《土地管理法》,(1)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2)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建設項目占用集體農用地,需先辦理轉用、征收手續,將集體農用地變更為國有建設用地后才可以辦理出讓手續。
10、具體建設項目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