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農村養老金計算方法發放標準
近日,河南省政府印發了《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河南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范圍、基金籌集辦法、具體計發辦法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該《辦法》自10月1日起實施。
涉及哪些人群?
公務員、參公人員和事業編
《辦法》適用于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改革的實施范圍要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規定相適應,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如何繳納?
繳費比例:單位20%個人8%
《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退休后養老金咋計發?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10月1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對于10月1日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并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
該《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資金由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