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著名思想家、文學家盧梭的《懺悔錄》中,記錄著這樣一件事:盧梭小時候,家里很窮,為求生計,只好到一個伯爵家去當小傭人。伯爵家的一個侍女有條漂亮的小絲帶,很討人喜愛。一天,盧梭趁沒人的時候,從侍女床頭拿走小絲帶,跑到院里玩賞起來。
正在這時候,有個仆人從他身后走過,發現了盧梭手中的小絲帶,立刻報告了伯爵。伯爵大為惱火,就把盧梭叫到身旁,厲聲追問起來。
盧梭緊張極了,心想,如果承認絲帶是自己拿的,那他一定會被辭退。
以后再找工作,可就更難了。他結巴了好大一會兒,最后竟撒了個謊,說絲帶是小廚娘瑪麗永偷給他的。伯爵半信半疑,就讓瑪麗永過來對質。善良、老實的小瑪麗永一聽這事,腦瓜子頓時懵了,一邊流淚,一邊說:“不是我,決不是我!”可盧梭呢?卻死死咬住了瑪麗永,并把事情的所謂“經過”編造得有鼻子有眼。
這下子,伯爵更惱火了,索性將盧棱和瑪麗永同時辭退了。當兩人離開伯爵家時,一位長者意味深長地說:“你們之中必有一個是無辜的,說謊的人一定會受到良心的懲罰!”
果然,這件事給盧梭帶來終身的痛苦。四十年后,他在本人的自傳《懺悔錄》中坦白說:“這種沉重的負擔一直壓在我的良心上……促使我決心撰寫這部懺悔錄。”“這種殘酷的回憶,常常使我苦惱,在我苦惱得睡不著的時候,便看到這個可憐的姑娘前來譴責我的罪行……”
教育是否還需要懲罰?首先我們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有一則題為《教師的膝蓋為何這樣軟》的消息:在一所重點中學,一個男生在教室當眾與女生摟摟抱抱,班主任看到后,即請這個男生到辦公室談心,該生竟然威脅老師要跳樓自殺,除非老師給他下跪。在萬分緊急的情況下,老師屈服了,而這個學生轉身得意地跑到班上宣布:班主任老師已經給他跪下了。
案例二:在陜西銅川耀州區南街小學,邱淑娥是該小學的語文女老師,曾獲過陜西省優秀教師稱號。因為學生未完成作業,老師“教育”了一頓,家長便糾集數人將老師毆打至死。帶頭行兇者張宏文則是她班上一名學生的父親。
案例三:在一農村初中,為教育學生遠離網吧而舉行了全體學生大簽名活動(當然經常逃課上網的那幾個學生也在上面簽了字)。可是,并沒有起到什么約束作用,那幾個有網癮的學生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半夜翻墻而出。后來,這些學生私下說:“即使被學校抓到,最多被批評一下,有什么好怕的。”
案例四:一位教師曾講:她第一次走上講臺時,十幾歲,教初一,學生只比她小三四歲。她父母都是教師,之前,父親就告誡她,第一節課一定要嚴格,特別是像她這樣的小女孩,首要的是要在學生心里樹立一個嚴師的印象。所以,她第一節課就給學生立下了各種規矩,作業怎么樣做,考試作弊將如何等等,嚴格實施,之后再慢慢顯出她活潑的一面,教學果然沒出什么問題。而恰恰相反的是,我曾經有位同事,是女孩,她沒幾天就管不住學生了,后來被迫下講臺,去做后勤。后來我們交流才得知,她陷入一個誤區,因為她從一開始就希望和學生做理想中的朋友,造成一些學生后來不把她放在眼里,調皮上頭了,最后造成局勢難以控制。
讀完這些案例后,我們都會很受震驚、憤怒、悲哀、無奈。在現實教育中,學生逼老師下跪的例子雖不多見,但今天的教師有時也會陷入欲管不能、欲罷難休的尷尬局面,除了繁重的工作,還要承受更多的心理負擔和壓力。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率持續上升,學校教育的不到位和扭曲就是重要原因之一。在教育實踐中,我們發現,懲罰已遠離了教育,甚至遭到反對。這種教育困境值得深思。
一、基于以下,在實際教育教學中,我們對問題學生進行適度的懲罰很有必要。
1.諸多因素致使問題學生的出現和增加。從心理發展的特點來看,中學生具有半兒童半成人的特點。這個時期是心理發展大變化的轉折期,他們的心理正處在迅速發展趨于成熟但又尚未成熟的成長期,人生觀、價值觀、性格等都沒有成熟,很容易出現不良的思想行為,作為此特殊階段的反應,他們的心理活動表現出既豐富又矛盾的特征:(1).心理品質發展不平衡。(2).情緒和情感的發展不平衡。(3).人際關系不協調。(4).自我意識、自我實現的觀念與認識不平衡、認識能力的差異。加上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外出務工人員不斷增加,“留守學生”的隊伍必進一步擴大。這支隊伍中的很多孩子,也已成為我們所謂的問題學生。此外,現在獨生子女占很大比例,一切事情父母都包辦代替,家庭生活中沒有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訓練,他們是小“皇帝”、家庭生活的核心,因此交往協作能力差,一些在人際交往上出現了問題。離異家庭的問題學生的管理也很棘手。
2.學校的教育懲罰使學生將來更能適應社會。事實上,社會中充滿了懲罰,人們為了保證法律和社會規范的嚴肅性和有效性,經常會對違反法律和規范的行為進行懲戒。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成人犯罪要刑罰,學生犯錯要懲罰。而教育的一個基本功能是促進學生的社會化發展,懲罰在促進學生社會化發展方面具有其它方法難以替代的價值和功能。學校作為社會的基本構成體和未來社會的引領形態,有責任幫助學生學習如何面對包括懲罰在內的社會基本規范和執行原則。作為社會的子系統,學校也必然會使用懲罰來維護規范的嚴肅性,以保證教育工作的有效進行。學生在學校的嚴重過錯表現極有可能是走向社會后進行犯罪的一次“前奏”或“預演”。采用懲罰教育并適當引進法律知識配合教育,既防微杜漸,又無形中起到普法教育,警示問題學生及周圍學生。
3.法律法規并不禁止教師進行教育懲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要求》第4條規定:“教師應該不歧視、諷刺學生。”《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或兒童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當前的教育法規卻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教師有懲罰的權力;學生違反校規應該給予懲罰。而在素質教育新課改的大趨勢下,對學生的教育方式方法問題的討論很尖銳,媒體、家長、社會給予體罰事件過多熱心關注。體罰已成為非常敏感的問題。導致了當今教育的窘境:對違紀的學生進行懲罰無法可依,而處分實施體罰的教師卻有法可依。許多教師十分迷茫:怎么動不動就成了體罰?在教育學生時慎之又慎,唯恐被扣上“體罰或變相體罰”的帽子。甚至出現了教師為了保護自身,不敢管、不敢教的局面。校風、教風、學風日下,教育教學質量滑坡。但是,這些法律法規都沒有對教育懲罰做出禁止的規定。《教育法》賦予教師以教育和管理的權力,懲罰正是教師行使管理權的一種重要手段。如果否定教師懲罰的權力,就如同要求警察不許配槍配警棍,抓匪徒不許動手施加暴力,能束手就擒嗎?如同要求雜技演員戴上手銬腳鐐走鋼絲,這有可能嗎?事實上,“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等與“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等并不構成完全等同的關系。相反,懲戒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上往往被認為是教師從事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專業權力之一。韓國通過了學生處罰法案;法國中學對學習極差的學生,經班級理事會(成員由校長、教務長和該班所有任課老師等組成)投票決定可給予留級處分,打架斗毆、遲到、曠課等學生,將受到節假日必須到學校反省補課或做作業的懲罰,犯了嚴重錯誤的會受到開除處分;英國中小學生如無故曠課,不僅會受到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