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地址:地址:合肥市政務新區政務環路88號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系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爭議仲裁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檔案、信息、保密、接待、安全保衛工作;負責車輛管理等后勤服務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議案辦理;負責信訪穩定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和聯絡工作;承辦12345服務熱線工作。
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執法監督、普法宣傳等相關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指導、審查改制企業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工作。
計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
就業促進處(市就業和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政策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肥就業管理有關政策辦法,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來肥就業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就業保障管理服務機構做好就業服務工作;承辦政策性就業安置和企業職工調配工作;承辦市就業和社會保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人才開發處(人力資源市場處)
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后備人選的選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使用人才發展資金;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市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組織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獎懲和年度考核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年報統計工作。
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管理各類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工資福利處
擬訂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核等相關工作;承擔市直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
市外國專家局(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引進國外智力有關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范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傳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臺專家交流事宜;歸口管理來肥工作外國專家,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重點聘請的外國專家項目;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劃、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按規定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
下設一科、二科,分別負責國際交流合作、外國專家工作。
養老和失業保險處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相關政策;承擔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工作;負責對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擬訂并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組織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和支付范圍及支付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承擔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擬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管理規則;負責對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承辦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其他事項.
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及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并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調解仲裁管理處(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勞動關系有關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管理政策,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政策和
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
勞動監察處(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牽頭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違法案件;指導市、縣區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牽頭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行政審批事務處
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工作;參與行政許可及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程序性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統計分析和案卷整理歸檔工作。
人事教育處
擬訂宣傳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承辦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干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局各處室、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政策法規和上級規定的情況;受理對局各處室、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局各處室、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組織開展局系統內的廉政建設工作。
直屬黨委
負責局系統的黨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