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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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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積分。

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申請積分對象。

第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或登記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第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一)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打印件);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

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二)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1.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

2.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注冊類的須在注冊有效期內),并提供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在外省市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復評或驗證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3.持證人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數(須由所聘單位為其連續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月仍在所聘單位)。

5.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可獲得加分。

6.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三)持證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

2.配偶身份證;

3.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5.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其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材料;

6.滿16周歲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應當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第五條(材料受理)

受理機構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用人單位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材料審核)

受理機構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1.審核持證人工作經歷、學習經歷及相關情況。

2.查驗持證人學歷學位證書。

3.核實持證人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含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4.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以及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的一致性。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作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積分依據。

5.核實持證人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企業納稅情況或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情況。

6.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7.核實持證人的戶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七條(積分核定與告知)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至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書面告知單,用人單位也可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自行打印。

第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積分變動情況。

第十條(積分有效期)

持證人積分有效期與《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簽注過期,積分同時失效。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并由原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積分存在異議的,向原受理機構提交復核申請,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對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交復核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相關積分指標的具體解釋)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試行期間,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范圍是指環衛領域,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地區。

第十四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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