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從1月17日起實施“單獨二孩”政策。
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進行修改,將“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修改為“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所以,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并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并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九)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