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二審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突出強調了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與發達國家企業作為科研主體不同,我國科研成果主要由高校和科研單位研發獲得,科技經濟兩張皮的問題長期存在。
草案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應當尊重市場規律,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益,承擔風險。
“企業為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生產新產品,可以自行發布信息或者委托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尋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者。”草案明確,企業依法有權獨立或者與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合作者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可以通過公平競爭,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此外,草案增加規定,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根據專業特點、行業領域技術發展需要,聘請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企業及其他組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我國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起實施。本次修法旨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