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期討論通過了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一攬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明確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允許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無疑,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分類管理的決定對于民辦教育的發展是一大利好消息,突破了對教育屬性的傳統認識,進一步厘清了民辦教育發展的邏輯起點,釋放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教育的積極信號。
中外教育發展歷史表明,放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并不是洪水猛獸,教育既可以是公益事業,又可以為營利產業。在當前國情下,允許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舉辦教育,對于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觀察當下的民辦教育改革,實行營利性、非營利性分類管理無疑抓住了“牛鼻子”,以此為突破口,有利于讓營利性民辦學校通過提供優質教育服務獲得堂堂正正、合法體面的收入,將有力激發社會力量投資教育的熱情,為教育提供更多公共服務產品,帶動教育消費和經濟發展。
當然,分類管理是一項復雜工程,要想釋放民辦教育改革的“紅利”,目前要做的不是急于歡欣鼓舞,而是要加快頂層設計,使政策真正落地生根。
現實中,很多民辦教育優惠政策因不具操作性被束之高閣,社會資本投入教育屢屢遭遇“彈簧門”、“玻璃門”,引發民辦學校舉辦者普遍缺乏信心。近年來,在政府對教育財政投入不斷增加的同時,社會、企業和個人投入的比重大幅下滑,就是印證。在此,有必要澄清幾點認識,走出分類管理的誤區。
營利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兩種不同的辦學類型,不存在高低之分。眼下,許多人一聽到營利性民辦學校就認為辦學質量低下,投資者唯利是圖。其實營利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是一種是非價值判斷,而是一種類型,適用于不同的管理辦法。
筆者以為,應從國家層面對營利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進行合理的制度設計。長期以來,我國按照非營利性制度設計民辦教育,缺少允許營利性教育存在的制度環境,公眾對民營企業、民營醫院獲取經濟回報習以為常,對于民辦學校營利卻耿耿于懷。現在既然政府允許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就應該給予其發展空間和相應的支持政策。
應尊重舉辦者意愿,讓民辦學校自主選擇營利性、非營利性。營利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對運行方式的選擇,不能對教師和學生貼上標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規定,“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在進行分類管理時,應該讓學生享受公平教育權利,讓教師獲得同等待遇,不能因為所處學校性質不一樣,就被差別化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