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孫軍)青島市教育局日前出臺新的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定,要求中小學每校最少配備2名保安,校園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機動車輛等。
青島市提出,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每所中小學應配備專職保安。配備保安人員數量中小學、幼兒園規模在500人以內的,至少配備2名;規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內的,至少配備3名;規模在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增加人數2‰的比例增配。
青島市要求,學校應健全門衛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校外人員入校登記及審驗制度。學校應在校園內部安裝視頻監控設施與一鍵報警裝置,并由專人監視值守,影像資料存儲時間不少于一個月。中小學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幼兒園每兩個月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使用校車的學校,每年應進行不少于2次的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學校校舍場地原則上不得出租,校舍場地出租僅限用于教育培訓用途,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