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企業或用人單位搞學歷歧視,尚且涉嫌違規違法,而選調生選拔屬于政府行為,更不應該“以校取人”。
■姜朝暉
近日,《湖南省選調生選拔工作相關要求》發布,有媒體對其中存在的學歷歧視問題進行了報道。在湖南14個市中,長沙、益陽2市要求考生必須是全國“985”“211”高校全日制應屆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株洲、湘潭等8個市也對部分崗位的考生提出這一要求,僅有衡陽、邵陽等4個市沒有局限于“985”“211”高校。
近年來,隨著我國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學歷歧視已成為就業市場上較為常見的問題。據筆者了解,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用人單位在招聘公告上明確要求畢業生出身于“985”“211”高校;二是有些單位雖然沒有公開要求,但是在篩選簡歷時,依據的重要標準便是學歷;三是即便給了面試機會,招聘人員在最終錄用時依然存在學歷歧視問題。
為了破解學歷歧視這一不公正現象,2013年教育部在《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提到“凡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舉辦的招聘活動,嚴禁發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樣的招聘信息”;人社部負責人在2013年12月的新聞發布會上,也明確表示反對非“985”“211”高校不招的學歷歧視問題。從國家法律層面來看,《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中都有相應的反就業歧視規定。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規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進一步強調了這種立場。
由此可見,無論是教育部、人社部還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學歷歧視等不公正的招聘行為是明確反對的,立場是一貫的。
但令人遺憾的是,雖然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三令五申強調不能有學歷歧視,但在就業市場上,這種取向仍非常嚴重。如果是普通企業或用人單位搞學歷歧視,尚且涉嫌違規違法,而此次報道中的選調生選拔屬于政府行為,更不應該“以校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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