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息公開是校務公開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校務公開僅僅是高校信息公開的一部分,不能混淆,更不能用校務公開代替高校信息公開。
■朱四倍
近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指數創新工程項目組研創的《中國高等教育透明度指數報告(2014)》發布。報告結果顯示,教育信息透明度最高的前5位大學分別是:中國海洋大學、西南交通大學、湖南大學、華中師范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大清華等傳統名校未進前十名,排名靠后。
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和國際化趨勢的日益明顯,大學透明度問題愈來愈引起社會關注,但一直難以得到民眾好評,甚至頗受詬病,《中國高等教育透明度指數報告(2014)》再次印證了這一判斷。那么,在“開放透明辦學”的話語環境中,該如何認識和對待高等學校信息公開欠佳現象呢?
我國1999年發布了《全國教育工會關于推進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2010年頒布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可見國家對高校信息公開不可謂不重視,只是推行起來效果不盡如人意。就筆者的觀點,當下首先要澄清高校信息公開和校務公開的區別與聯系。高校信息公開是校務公開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校務公開僅僅是高校信息公開的一部分,不能混淆,更不能用校務公開代替高校信息公開。遺憾的是,現實中不少高校有意或者無意之間總是把二者等同,甚至用校務公開代替高校信息公開。這在無形中降低了高校信息公開的作用,也是對信息公開基礎價值的無情閹割。在一定意義上,這是多年來高校信息公開難以讓民眾滿意的重要原因所在。
對高校信息公開來說,同樣應追問“誰來公開”、“向誰公開”、“公開的邊界”等問題。可以說,無論是立足高校的公共性還是基于滿足公眾知情權,高校都是公開的主體,公開的對象不僅僅是教職工,還有社會和公眾,也應堅持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底線。應認識到,高校信息公開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高等學校信息,促進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在我國,一些高校雖然設置了信息公開的專門機構,但并未公開實質內容,使其形同虛設。而從國外高校的相關實踐看,信息公開已經成為趨勢。美國高校普遍成立學校董事會,在董事會會議期間,允許所有關注議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