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廣告法修訂草案所新增的這一內容,可以說是對當前過于泛濫的未成年人廣告代言現象的正本清源,是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身心環境的積極之舉。
■方芳
當下各種親子節目和童星綜藝節目日益走紅,越來越多的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各類廣告之中。看著一張張稚嫩的笑臉時常在成人的指揮下,以各種姿態出現在商業廣告中,筆者不禁為孩子的身心發展擔憂。近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如果違法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準、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廣告法修訂過程中首次對未成年人廣告代言明確說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意味著該年齡段的孩子還不具有明確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對社會復雜事物沒有明確的辨識能力和正確的認知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動一般都是由其監護人即孩子的父母來代理其進行。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應盡到監護職責。這種監護職責主要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等。
但我們發現,有些父母利用自己的監護權把孩子完全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甚至當成營利賺錢的工具,忽視了未成年人作為獨立個體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廣告代言這種成人化的商業行為中,孩子所面臨的環境和行為已遠遠超過了其年齡段所適應的范圍,對其身心發展有不利影響。一方面,廣告作為一種推薦商品的藝術形式,具有一定的浮夸特征,容易誤導孩子對事物的正確認知,影響孩子的價值觀形成。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廣告代言使其過早地介入社會,接觸不符合其年齡特征的各項事務,特別是由于拍廣告出名,使孩子戴上童星的光環,每天行走于各種廣告拍攝和趕通告的路上,不僅僅是耽誤其正常學業的發展,孩子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過度曝光也可能給孩子心理帶來一定沖擊。
誠然,有的父母認為,讓孩子拍廣告并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鍛煉孩子能力,開拓眼界,提高見識。筆者認為,培養和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