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軍隊建設,鞏固國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及時解決擁軍優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良好社會風尚。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對駐軍糧、油、水、煤、電、副食品和日用生活必需品供應保障工作。積極支持部隊“菜籃子”工程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部隊加強對軍事設施的保護,維護部隊營(庫)區周邊安全秩序。對破壞軍事設施、偷搶軍用物資或到營(庫)區滋擾鬧事者,必須依法懲處。
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部隊在野營、拉練、演習或執行其他任務途中,應及時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土地管理部門對部隊因戰備、訓練和國防施工需要征用土地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教育、勞動、人事、科技等部門,應積極開展智力擁軍活動,幫助部隊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本省所有的公路、橋梁、渡口、隧道和各類停車場,一律免收軍用車輛通行費和停放費,并設立“軍車免費”標志。
民航、鐵路、公路和輪船客運站應設立軍人售票窗口,對軍人優先售票。有條件的客運站,應開設軍人候車(機、船)室。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運行沿線有部隊駐地的,應盡量在部隊駐地附近設站。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包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下同)、軍隊離退休干部等優撫對象憑有效證件進入公園、革命紀念地等,免收門票費。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部隊攤派各種費用。
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應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方針,地方主要領導應主動與部隊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對侮辱、毆打軍人者,要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依法懲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適當提高對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定期撫恤標準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在鄉老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略高于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對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后生活仍有困難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也應適當優待。優待金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社會統籌。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兒家屬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在鄉老復員軍人以及帶病回鄉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享受免出義務工的優待。
對現役軍人子女入學入托,應當本著就近就地的原則給予照顧,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附加費用。報考普通高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革命烈士子女,可適當降分投檔錄取;生活能夠自理的革命傷殘軍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革命烈士子女考入本省公辦學校的,免交學雜費。
妥善解決城鎮未隨軍的現役軍人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對待;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優先解決。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有關單位或房管部門安排住房時,應將其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無房、缺房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優先為其劃分宅基地。
在企業用工優化組合、減員分流時,盡量避免烈軍屬下崗。
對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家屬,按規定到部隊的探親假,所在單位應及時安排,乘車(船)費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規定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本省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規定接收安置轉業、退伍軍人。對拒絕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務的單位,由當地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成其從安置對象報到之日起,發給基本工資,直至上崗為止,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工作。應根據本人德才條件和地方工作需要,以及其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進行安排。對在部隊立了一、二等功及三等戰功的轉業干部和因戰因公致殘、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及從事飛行和艦艇等工作的轉業干部,除按現行規定給予優待外,應在職務和工作安排上給予照顧。
對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排,有關部門應與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安置,并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附加費用。
對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家屬,公安、糧食部門要及時辦理戶糧手續。對有固定工作的隨軍、隨調家屬,勞動、人事部門要妥善安置,有關單位不得拒絕接收。對無工作的隨軍家屬及達到就業年齡的子女,勞動部門應優先介紹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做好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政治、生活待遇,解決好醫療問題;對需要建房用地和購房的,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積極做好農村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搞好育才、薦才、用才一體化服務。鄉(鎮)企業在向社會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農村退伍軍人。
駐贛部隊擁政愛民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擁政愛民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央軍委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規定。
擁政愛民是我軍的優良傳統,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駐贛部隊各級領導機關要把擁政愛民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駐贛部隊要把擁政愛民教育納入政治教育整體規劃。要不斷改進教育方式,做到專題教育與隨機教育相結合、傳統教育與現實教育相結合,增強教育效果。教育內容要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及時調整,大力宣傳、推廣擁政愛民先進典型。
堅持依法治軍,嚴格內部管理。要組織部隊官兵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及軍隊條令條例,不斷強化廣大官兵的法制觀念,自覺遵守群眾紀律。
尊重地方黨委和政府。要經常走訪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主動征求意見。部隊進行演習、拉練、慶典等重大活動,要提前通報地方黨委和政府,積極做好群眾工作。
駐贛部隊各級領導要經常分析研究部隊執行群眾紀律的情況。對執行群眾紀律較差、同地方群眾發生矛盾糾紛的單位,要及時進行教育整頓,采取措施,限期糾正。
積極參加創建雙擁模范城(縣)活動。按照創建雙擁模范城(縣)“組織健全、政策落實、活動經常、關系融洽”的要求,在抓基層、抓落實、打基礎上下功能,保證雙擁工作健康發展。
深入開展軍民共建活動。要組織官兵積極參加“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活動。建立軍民共建點,要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并由團以上政治機關與地方有關單位協商確定。
經常開展各種形式的助民服務活動。堅持從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需要出發,從小事做起,組織便民服務隊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便民利民活動;組織學雷鋒小組,定點照顧烈軍屬、孤寡老人;駐軍醫院和衛生所要為駐地群眾防病治病提供方便,有條件的要組織巡回醫療隊,深入邊遠山區和鄉村為群眾巡醫就診。
緊密配合地方開展全民國防教育。駐贛各部隊要主動協助搞好地方黨政領導“軍事日”、青少年軍事夏(冬)令營和學生軍訓等活動。積極配合地方宣傳部門搞好經常性國防知識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全民國防觀念。
積極參加和支援地方經濟建設。駐贛各部隊要主動與當地政府聯系,組織官兵參加國家重點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省軍區系統要積極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荒山綜合治理、農業整體開發和企業技術攻關等活動。
駐贛部隊要根據駐地自然災害特點,制定各種搶險救災預案。在搶險救災中,要沖鋒在前,不畏艱險,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盡力幫助災區人民生產自救,重建家園。
積極開展軍(警)民聯防治活動。駐贛各部隊要協助地方公安、國家安全、司法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國家利益,懲治不法分子,確保駐地的安全與穩定。
駐贛部隊團以上單位要積極協助地方做好扶貧幫困工作,幫助扶貧對象發展生產,脫貧致富。省軍區系統要繼續搞好以“百村掛點、萬戶結對”為基本形式的扶貧幫困活動,各軍分區、各縣(市、區)人武部力爭在3年內各完成1個村的扶貧幫困任務。
駐贛部隊團以上單位要成立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及時通報情況,協商解決雙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動雙擁工作的深入發展。
本規定適用于駐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各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