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1、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學校和專業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⑴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
⑵在擬轉入專業領域確有特殊才能或興趣愛好,并有省級或市級材料證明已取得相應業績者;
⑶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⑷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2、學生轉專業,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院系領導簽署意見,擬轉入院系領導審核同意后,并附考核的原始材料和其它有關的證明材料報學校教務處審核,分管副校長批準。學生轉專業應在新生入學后一個月內辦理,每個學生只能有一次轉專業機會。
3、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學:
⑴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⑵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⑶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⑷應予退學的;
⑸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⑹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5、學生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⑴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⑵學生轉學的手續,應在擬轉入學期開學前(即1月份、7月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