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報考蘇州大學應用技術學院的考生已經拿到通知書了,可是焦急的在家等待蘇州大學應用技術學院開學入學考試,那么蘇州大學應用技術學院開學考試考什么內容呢?蘇州大學應用技術學院新生如何轉專業已經轉專業的申請條件,小編通過網絡收集整理出關于蘇州大學應用技術學院新生入學考試和入學轉專業申請的相關信息,請仔細閱讀參考。
序號 | 擬招專業名稱 | 對報考者專科階段所學專業要求 | 學費(元/年) | 專業考試科目 | 參考書目 |
1 | 機械電子工程 | 機械設計制造類、自動化類、機電設備類、汽車類、建筑設備類、計算機類、電子信息類、通信類、公路運輸類、鐵道運輸類、水上運輸類、民航運輸類、測繪類、能源類、電力技術類、水利水電設備類、礦業工程類、化工技術類、制藥技術類、市政工程類、地質工程與技術類 | 15000 | 電工電子技術基礎 | 《電工電子技術基礎》,趙立燕,清華大學出版社。 |
工程制圖 | 《工程制圖》,主編:周鵬翔、何文平,高等教育出版社。 | ||||
2 | 市場營銷 | 農林管理類、房地產類、財政金融類、財務會計類、經濟貿易類、市場營銷類、工商管理類、旅游管理類、公共管理類、語言文化類、教育類、藝術設計類、表演藝術類、廣播影視類、法律實務類、工程管理類、城鎮規劃與管理類、公共事業類、食品藥品管理類、衛生管理類、計算機類 | 14000 | 管理學原理 | 《管理學教程》(第二版),主編:費湘軍,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 《管理學基礎》,主編:王緒君,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
經濟學基礎 | 《經濟學基礎》, 主編:臧良運,高等教育出版社。 | ||||
3 | 會計學 | 財政金融類、財務會計類、經濟貿易類、市場營銷類、工商管理類 | 14000 | 初級會計實務 | 《新編會計學原理---基礎會計(第18版)》,主編:李海波、蔣瑛,立信會計出版社;《2017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初級會計實務》,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編,中國財經出版傳媒集團(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
財務管理 | 《財務管理學(2014版)》主編:賈國軍,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
4 | 旅游管理 | 專業不限 | 14000 | 旅游學概論 | 《旅游學》(第三版),李天元編著,高等教育出版社或《旅游學概論》(第七版),李天元編著,南開大學出版社。 |
管理學原理 | 《管理學教程》(第二版),主編:費湘軍,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管理學基礎》,主編:王緒君,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
注:專業考試大綱詳見附件;每個專業除2門專業考試科目外,還需參加省英語科目的統考,英語科目考試要求為:非英語專業的公共英語一級水平。
第一條 為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學生健康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管理的通知》(蘇教學[2014]8號)、《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管理的指導意見》(蘇教學[2010]20號)等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科生轉專業以維護教育公平,尊重學生志愿,發揮學生專長,培養創新型人才,不影響學生完成學業為原則。
第三條 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生變化,征得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四條 每個專業允許申請轉出人數原則上不設比例。
第五條 每個專業允許轉入的人數原則上為該專業現有人數的10%。
第六條 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或確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在某專業領域確有專長或休學創業后復學并取得相應成果,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三)申請轉專業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應修課程(含選修課程)成績績點達1.0及以上者。
(四)大學生士兵退役后復學者。
(五)在原專業學習有困難,但仍愿意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第七條 申請轉專業學生按蘇州大學應用技術學院本科生轉專業工作實施細則及當年公布的具體方案進行審核、遴選。獲準轉專業學生由校務會審批后公示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注冊取得學籍或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國家已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藝術類、中外合作辦學類等專業的學生。其他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錄取學生;
(四)未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學生,含專轉本、對口單招等;
(五)高考錄取批次中下一批次專業申請轉上一批次專業的學生;
(六)休學、保留學籍、應予退學的學生;
(七)學分已修滿(含已選課學分)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或離學制規定年限不足一學年的;
(八)由外校轉學進入我校的學生;
(九)在校期間,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學生;
(十)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