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體現“讓每一位學生都獲得成功”的辦學理念,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使學生有更多的自主選擇和發展的機會,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管理的指導意見》(蘇教學〔2010〕20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管理的通知》(蘇教學〔2014〕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成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修)定轉專業管理辦法,確定轉專業工作日程,審定轉專業計劃和轉專業學生名單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教務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二級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小組,負責審核本學院申請轉專業學生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擬定本學院接收轉專業學生計劃,制定本學院選拔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確定本學院擬接收學生名單等。工作小組組長由二級學院院長擔任,成員構成及數量由二級學院自行確定。
第三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轉專業一般在同一錄取批次各專業間進行。
第七條 各專業接收轉入學生的人數以不新增班級且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50人為原則要求。就業率低和教學資源不足的專業應嚴格控制轉入人數。
第八條 轉專業選拔考核由接收專業所在二級學院負責組織,以尊重學生意愿、發揮學生專長、同等條件下平均學分績點高者優先以及有利于學生完成學業為原則進行。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在校學生若無下列情形,均可申請轉專業:
(一)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如定向生、國防生等。
(二)未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學生,如對口單招、專轉本、“3+2”、“3+4”、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等。
(三)中外合作辦學的學生。
(四)已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學生。
(五)休學期間的學生。
(六)因違紀而受處分的學生。
第十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或休學期滿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如因學校專業調整,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可申請轉專業。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申請者轉入相近專業。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二級學院制定本學院選拔考核辦法,并于一年級新生入學后兩周內在校園網本學院主頁上向全校公布,同時報教務處備案。若選拔考核辦法實施后進行了修訂,應及時在校園網本學院主頁上向全校發布更新,同時報教務處備案更新
第十二條 轉專業的申請與選拔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后進行,具體工作日程屆時另行公布。
第十三條 二級學院根據教學資源以及畢業生就業情況,在不新增班級且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50人的前提下,擬定各專業接收學生計劃人數,填寫《常州工學院接收學生轉專業計劃表》報教務處審核匯總,經學校審定后公布。
第十四條 有轉專業意向的學生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填寫《常州工學院學生轉專業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二級學院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后,由學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遞交至擬轉入專業所在二級學院。逾期視為放棄。
第十五條 相關二級學院組織轉專業選拔考核,確定擬接收轉專業學生名單,并在校園網本學院主頁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若有異議,可向轉入專業所在二級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反映。經公示無異議后,填寫《常州工學院學生轉專業審核選拔匯總表》報教務處。
第十六條 教務處匯總全校學生轉專業審核選拔情況,報學校審批后,向全校公示。公示期間若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反映。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發文公布獲批轉專業學生名單。
第十七條 各二級學院的轉專業工作必須嚴格按上述程序組織實施。在學校規定的時間之外,不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確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轉專業申請和審核不受上述程序和時間限制。具體如下:
(一)學生本人可在報到入學一個月內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填寫《常州工學院新生轉專業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逾期視為放棄。
(二)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對申請轉專業學生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交由擬轉入專業所在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
(三)經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獲批轉專業的學生轉入新專業學習。
(四)此類轉專業審核批準工作一般應在申請結束后二周內完成。
第六章 材料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均需提交《常州工學院學生學業成績表》(含平均學分績點)。
第二十條 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應提供相關成果或專家證明。
(二)因患病原因申請轉專業的,應提供學校指定的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常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或武進人民醫院診斷的原始病歷。
(三)確有特殊困難申請轉專業的,應提供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專業學生所提交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獲批轉專業者,一經查實,即取消轉專業資格,退回原專業學習,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章 學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跨學科門類轉專業的,原則上應轉入低一年級學習;學生轉入同一學科門類相近專業的,經轉入二級學院核準,可轉入同一年級。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到教務處辦理轉專業手續,領取轉專業通知書,到轉入二級學院報到。相關二級學院做好學生檔案材料的轉出或轉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修讀課程。原專業已修讀的課程及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經轉入二級學院核準后予以承認;不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經轉入二級學院核準后可作為通識選修課程學分記載。凡需要補修的課程,按照重修的要求辦理。
第二十五條 獲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和年級的學費標準繳納學年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二十六條 被批準轉專業并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
第二十八條 對于學校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教務處按照教育部學年電子注冊的要求進行學籍異動處理,同時書面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級學生開始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