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總則
1.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學生健康發展,提升人才培養質量,促進規范辦學,維護教育公平,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南京醫科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2.為充分體現以學生為中心的現代教育理念,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給學生以更多的選擇機會,對已經取得我校正式學籍并在我校學習滿一學年的學生,學校根據學生學習興趣、學習能力和特長,提供調整主修專業的機會。
第二條 基本原則
3.轉專業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嚴格遵循規則與程序,統一考試,雙向選擇,宏觀控制,做到政策透明、計劃透明、結果透明。
(3)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宏觀調控轉專業總計劃數,原則上各專業提供轉入人數比例不少于當年招生人數5%;教學資源相對緊張或畢業生就業率相對較低的專業,可適當控制轉入人數;每年各專業允許轉入人數以當年學校公布文件為準。
(4)學生調整主修專業要與學校的教學資源和社會需求相適應,當出現轉專業需求大于學校可提供轉專業的機會時,學校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考核與選拔。
第三條 根據我校專業設置、教學資源、社會需求等情況將我校普通本科專業分為兩類,控制類專業和非控制類專業(具體分類學校將根據專業設置情況作適時調整)。
4.控制類專業:
臨床醫學(含方向)、口腔醫學、眼視光醫學
5.非控制類專業:
除臨床醫學(含方向)、口腔醫學、眼視光醫學專業的其他專業
第四條轉專業的基本條件及限定要求
6.選拔類轉專業條件:
(1)熱愛祖國,勤學上進,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2)申請轉專業學生為在讀(不含休學)一年級全日制本科學生(不含定向學生、專轉本學生)。
(3)在校期間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未受過任何處分。
(4)申請轉專業學生已考試必修課程沒有不及格記錄。
(5)申請轉入控制類專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專業學生所學第一學年課程(不含軍事、體育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專業前20%;申請轉入控制類專業臨床醫學(兒科學)、臨床醫學(精神醫學)、眼視光醫學專業的績點要求在本專業的前30%。(申請轉入非控制類專業績點排名不作要求)
7. 特殊困難類轉專業條件:
確有特殊學習困難或身體原因難以在現專業學習但轉專業后有利于其成才的學生,也可提出轉專業申請,且時間可放寬至二年級末,但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文件(因病轉專業需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8. 轉專業的相關限定要求:
(1)高考文科考生不得申請轉入只招收理科考生的專業;高考理科考生不得申請轉入只招收文科考生的專業。
(2)國家政策明確規定本科學習期間不允許轉專業的學生不得申請。
(3)入學體檢結果需符合申請轉入專業招生時對體檢結果的要求。
(4)“5+3”一體化專業、臨床醫學教改班暫不納入接收專業范疇。
(5)已轉過專業的學生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第五條 轉專業工作程序及學籍處理
9.選拔類轉專業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1)每學年第二學期末,由學校教務處公布可接收轉專業學生的專業目錄和擬接收人數、接收條件及相應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
(2)申請轉專業的學生自愿報名,第二學年開學初填寫《南京醫科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審批表》(見附表),交轉出學院備案;轉出學院將批準的《南京醫科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審批表》交教務處教務科。
(3)對申請轉入專業的人數少于或等于該專業計劃轉入數1.2倍的,可不進行筆試,直接進入面試;對申請轉入專業的人數多于該專業計劃轉入數1.2倍的需進行筆試,筆試后按照1:1.2進入面試。
(4)轉專業最終錄取方案按照綜合成績排名由高分到低分錄取。所有筆試和面試成績均按照百分制記錄(筆試無論考核幾門,最終筆試成績折合成一個百分制成績記錄);綜合成績折算辦法:只有面試的,綜合成績=面試成績×100%;既有筆試,又有面試的,綜合成績=筆試×50%+面試×50%。
(5)學院按照可接收人數和總評成績確定錄取人選,教務處將初步結果向學生公示。
(6)教務處對《南京醫科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審批表》進行終審,報主管校長審批后,發文。
(7)中途申請放棄轉專業者,須在學校發文核準轉專業之前提出書面申請。
10.特殊困難類轉專業,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一般是在選拔類轉專業結束后,學校按照相關規定考核、審核批準,并報省教育廳備案,教育部學籍學歷管理平臺審核確認通過。
11.轉專業后學籍及課程修讀
(1)獲得轉專業資格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轉入學院報到上課。教務處負責辦理新專業就讀注冊手續。
(2)學生轉入的學院應將轉入學生編入該院序列進行管理,選拔類轉專業學生一般可編入相同年級就讀;特殊困難類轉專業的學生根據專業課程學習情況一般需降級編入轉入專業。
(3)轉專業學生從轉入學期開始按轉入專業的標準繳納學費。
(4)轉入新專業的學生需補修所缺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主要課程。
(5)轉入新專業的學生按照轉入專業教學計劃審核畢業資格和學位授予。
第七條 解釋與執行
12.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