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貫徹“以人為本、以學生為中心”的教育理念,最大限度地滿足學生實現個性化學習、建構自我知識體系的需要,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現學生學習能力與專業興趣的相互協調,進一步規范與完善我校的轉專業工作,根據《南京審計學院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級學生,符合學校規定的轉專業申請條件,均可在學校規定的期間內提出轉專業申請,經選拔或者符合學校所規定的轉專業條件的,可以重新選擇新專業學習。
第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師資狀況、人才培養目標,以及各專業招生規模與專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對轉專業的年級與學生人數實行總量控制、宏觀引導,合理設定轉專業的條件與規模。
第三條 轉專業工作由學校統一組織實施,并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學校具體設置四種轉專業的類型,即:
(1)特色辦學項目選拔轉專業;
(2)優秀學生自主選擇轉專業;
(3)大類招生專業學生轉專業;
(4)其他類型轉專業。
學校對四種轉專業類型規定不同的申請條件,符合規定條件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后,由學校教務處統一辦理專業調整,并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條 學校特色辦學項目轉專業在新生入學初進行。已經辦理入學手續的新生,均可根據學校當年發布的特色辦學項目轉專業學生的資格條件、名額分配等要求,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特色辦學項目開辦學院審核同意后,參加由學校教務處統一組織的選拔考試;或者參加學校委托二級學院統一組織的選拔性考試。
通過選拔考試、經審查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由教務處在公示后,報請校長批準,予以專業調整。
學校特色辦學項目轉專業的章程在選拔考試前向學生公開發布。
第六條 優秀學生自主選擇專業在第二學期進行。經過一個學期在校學習的在籍學生,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在全校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1)思想品德優良;
(2)所有修讀課程中無不及格課程;
(3)第一學期已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不含公共體育課程)在3.0以上,且名列本專業前10%。
學校根據校內師資、教學管理與學生管理等具體情況,核定各專業每年允許專業調整的學生名額,公開發布當年轉專業的具體指標。
符合轉專業申請條件的學生在個人信息系統填寫轉專業志愿的同時,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申請,所在學院在審核、院內公示后,在學校分配指標內依學分績點排名先后報教務處,教務處在審核后將符合轉專業條件的申請轉發學生申請轉入專業的所屬學院(接收學院),由接收學院按照成績優先原則擇優錄取。接收學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會同教務處組織相應的轉專業考試或者面試。
對于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由教務處在公示后,報請校長批準,予以專業調整。
第七條 大類招生專業學生轉專業在第四學期進行。實行大類招生專業的學生,經過三個學期的學習,符合以下條件可在實行大類招生學院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1)思想品德優良;
(2)所有修讀課程中無不及格課程;
(3)申請改選專業時已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不含公共體育課程)名列本專業前50%。
實行大類招生的學院根據院內師資、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具體情況,在本學院內公布學校核定的各專業可接受轉入學生的名額,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可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學院申報一個改選專業志愿,并在個人信息系統提交信息,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學院按照成績優先的原則擇優錄取。
對于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由教務處在公示后,報請校長批準,予以專業調整。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提出轉專業申請:
(1)確有專長,轉專業更有利于發揮個性特長者;
(2)入學后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3)在原專業學習確有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4)具有其他經學校認定的轉專業事由。
因上述原因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在征得家長同意后,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由學校教務處根據學生實際情況、以及學校教學資源的具體狀況加以審定。
對于此種類型的轉專業申請,原則上只能在入學當年校內同一批次錄取的專業內選擇轉入專業。在學校教學資源許可的情況下,學生也可自愿選擇從當年學校高考錄取的高批次專業轉入低批次錄取專業學習。
第九條 經學校批準轉專業的學生,由教務處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和接收學院,學生憑轉專業通知書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十條 特色辦學項目選拔轉專業的學生,轉入新專業后的一學年為專業試讀期,試讀期內無法完成的專業課程學分累積達到所修讀課程總學分的30%者,根據所修學分實際情況,返回原錄取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學生在試讀期滿時,也可以自主申請返回原專業學習。
第十一條 對于校內轉專業的學生,其已經取得的課程學分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與轉入專業屬同一檔次或高一檔次的通識教育課程、學科基礎課程的學分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的課程的學分,作為選修課的學分記載;
(2)其它課程學分,作為轉入專業的選修課學分。
第十二條 轉專業學生所轉入專業的學費標準與原專業收費標準不一致的,按照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交納學費與課程修讀費用。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一般只允許轉專業一次。
第十四條 學校的各類轉專業工作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9月1日起試行,適用于我院2008級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