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師范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養質量,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省教育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基本原則
1.堅持以生為本,促進學生健康發展,提升高等學校人才培養質量,促進規范辦學,維護教育公平。
2.注重個性發展,尊重學生的興趣和愛好,發揮學生的優勢和專長,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3.學生轉專業應以符合現有辦學條件和保證各專業正常教學秩序為前提。
4.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公開、公正、公平,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操作程序。
第二條 確有專長,對所申請轉入專業具有濃厚的興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礎,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且在學期間各門課程(全校性公共選修課除外)和集中性實踐環節無不及格現象,無任何處分、平均學分績點≥2.0的學生,原則上均可提出轉專業申請。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也可申請轉專業,但須經江蘇省教育廳批準:
1. 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三級甲等醫院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2. 學校因專業調整或專業停止招生,使得入伍或延遲畢業的學生,或者保留一年入學資格的新生,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三條 學生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批準轉專業:
1.未報到入學、注冊取得學籍者或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定向生、藝術類、體育類等專業的學生,其他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錄取的學生;
3.未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的學生;
4.實行學年制的畢業班學生,以及實行學分制其學分已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5.休學期間者;
6.經轉學進入我校學習者,或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者;
7.應予退學者;
8.存在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開情況的。
第四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流程
各學部(院)成立本單位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以文件形式報送教務處審批、備案,負責學生轉專業的具體工作。
具體流程如下:
1.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五周,各學部(院)制定本年度的轉專業工作計劃,包括擬接收專業、名額計劃、接收條件、考核內容、考核方式等,以文件形式報送教務處審批、備案。
2.第六周,教務處組織對各學部(院)提交的學生轉專業工作計劃進行審核,審批通過后匯總公布。
3.第七周,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提交申請,各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阻礙學生轉專業,并協助做好轉專業的相關協調工作,對申請轉出學生的提交材料(包含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和學分績點等)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審核結果應在本學部(院)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4.第八周,相關學部(院)將審核結果報教務處,經教務處復核匯總后在網上公布資格審核結果。
5.第九周,教務處集中組織全校轉專業的學生進行考核,具體時間見學期日程安排,考核結果在網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6.接收單位應及時組織獲批轉專業學生統一辦理有關手續。獲批學生不按規定辦理手續者視為放棄,將被取消獲得的轉專業資格,不得再次提出轉專業申請。
第五條 轉專業學生學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省教育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及我校《全日制本科學分制實施方案》及其補充規定執行,同時應遵循以下要求:
1.學生在申請及辦理轉專業手續過程中,應繼續在原專業學習,遵守學習紀律,不得無故缺課。
2.學生轉專業前已修完的課程,如等同或高于轉入專業學分數和學習要求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課程學分轉為選修課學分。轉入專業已經開完的課程,轉入學生尚未修讀的,應重新修讀。
3.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應修滿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后方能畢業。
第六條 學生對轉專業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相關學部(院)或教務處提出申訴。
第七條 轉專業學生的學費按轉入專業入學當年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八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