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志愿和錄取辦法
考生填報普通高中學校志愿在中考成績公布后進行,由考生根據本人意愿和高中學校的招生計劃及錄取條件自主選擇。
考生可根據公布的第一批或第二批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與本人中考成績和各學校的招生計劃及錄取條件,填報志愿學校;其中提前批僅限通過相關學校特長測試的學生填報;第一批和第二批每批最多可以填報五個學校志愿。
市本級招生錄取時允許第二批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下15分(含)以內的考生,也可以填報民辦普通高中志愿,錄取后享受線上學生同等待遇。
志愿填報采取網上填報形式,網報完成并經學生本人和家長簽字確認,簽字單由考點學校保存,未簽字確認的志愿視作無效志愿。確認完成后由市教育考試院鎖定系統,志愿不得更改。
在符合綜合素質評價要求的前提下,除有特別說明的志愿外,每個批次所填志愿均為平行志愿。錄取時,通過計算機首先對考生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檢索考生所填報的學校志愿,被檢索的志愿中一經出現符合投擋條件的學校,即向該學校投檔,體現“分數優先”的原則。再逐分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志愿的順序檢索,體現“遵循志愿”的原則。
在錄取中如出現因考分總分相同而又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則按語、數、外三門學科總分高者列前,如果仍相同,則并列者共同進入,其名額不占該校招生指標。
招生學校面向市本級的招生計劃,根據考生填報志愿和中考成績總分,由考試院投檔錄取方式產生。經批準可以面向市本級外招生的民辦學校,面向縣(市)招生可按招生計劃自主錄取,但應在當地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數線下15分以內。
特長生及特色班學生的錄取。按公布的特長生、特色班錄取辦法,從學校確定并公示的特長生、特色班測試合格人員名單內,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