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肇慶產假國家規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肇慶產假知識,可供參考!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廣東地區在98天產假的基礎上增加了獎勵假期30天。
產假工資發放
正常出勤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加班專項工資組成。生育津貼低于產假前正常出勤工資,那么我產假期間的工資是按照生育津貼還是產假前正常出勤工資領取。生育保險規定產假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是指基本工資還是全勤到手的工資?”收悉。經我科研究,現回復如下: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假期期間,包括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上述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