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張家口產假國家規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張家口產假知識,可供參考!
1、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醫療費
(1)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后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女職工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給予經期女職工特殊保護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不安排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不能正常工作的,給予一至兩天的休息。
用人單位為在崗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30元衛生費或者相應的衛生用品。省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物價上漲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相應調整發放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不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保胎休息的,準予休息;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當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無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應當暫時調離可能導致流產的勞動崗位。
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孩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延長產假6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42天規定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56天的延長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期女職工不用上夜班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不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等。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婦科檢查。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由縣級以上政府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