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各省市在執行上述規定時,可酌情修改,但修改結果不能低于規定天數。那么東莞產假國家規定多少天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東莞產假國家規定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今天審議通過啦!
這也意味著,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終于落地,
廣東178天產假成為現實!
生育獎勵假從30天延長至80天
對廣東女性的又一利好消息是:新條例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
省衛生計生委主任段宇飛表示,這一修改是為提升新出生嬰兒照顧水平,進一步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結合我省實際并參考外省規定作出的。
去年底修訂的條例將此前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女性產假調整后為:98天基本產假+30天計生獎勵(二孩以內)假=128天。此政策實行不到一年,廣東女性又迎來利好,產假將增至178天。
重點來了!
正在休產假的怎么說?
問:新條例進一步延長了產假,受益人群有哪些,具體如何實施?
有關部門:根據新條例的規定,不論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產婦,均可享受80日的獎勵假。
在具體實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新條例。
再婚夫妻單方不超過2胎仍可再生
新條例明確了特殊情況的再生育政策,針對婚育狀況的復雜性,設置兜底條款。具體包括七種情形:
1.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