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已經出臺實施,具體內容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珠海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職工在生育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得到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婦女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含橫琴新區)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生育保險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具體業務經辦工作。
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負責生育保險信息化建設工作。
市財政、地稅、衛生、人口計生、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辦法設置專職部門,配備專職人員開展生育保險經辦工作。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開展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其他資金。
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0.7%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收,按社會保險費征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建賬,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生育保險基金出現當期收不抵支時,采取動用結余基金、市財政補助等辦法解決。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參保職工自用人單位繳費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下稱孕產費用)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下稱計生費用)。
(一)孕產費用包括:
1.產前檢查費用。產前檢查項目范圍:血常規、血型、血糖、尿常規、白帶常規、肝功能、腎功能、乙肝兩對半、丙肝抗體、凝血功能、地中海貧血篩查、G6PD篩查、心電圖、胎心監測、普通B超、普通產檢。
2.住院分娩費用。參保職工住院分娩(含懷孕滿24周以上的引產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
(二)計生費用包括以下項目產生的醫療費用: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
2.皮下埋植術。
3.流產術(自然流產、藥物流產按流產術支付)。
4.引產術(懷孕滿24周以上的按住院分娩支付)。
5.輸精管結扎術。
6.輸卵管結扎術。
7.輸精管復通術。
8.輸卵管復通術。
第十四條 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應符合以下范圍:
(一)本市執行的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二)本市執行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
(三)本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中所列的孕產項目。
(四)本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項目。
第十五條 參保職工在本市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自付;在本市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其中:
(一)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中需個人自付部分費用的項目無需參保職工先自付,直接按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二)住院床位費結算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三)屬本市減免的產前檢查項目費用及計生項目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重復支付。
第十六條 生育津貼是參保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參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享受《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規定的產假。具體支付期限為: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產、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2)懷孕未滿16周流產的,15天。
(3)懷孕滿16周流產的,42天。
(二)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具體支付期限為:
(1)取出宮內節育器的,2天。
(2)放置宮內節育器的,3天。
(3)結扎輸卵管的,21天。
(4)結扎輸精管的,7天。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享受增加的產假期間和增加的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
第十八條 生育津貼從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按照規定的假期計發。
生育津貼計算辦法為:以參保職工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申報的工資總額平均數,除以其每月參保職工的平均數確定。
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用人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方法計算。
第十九條 生育津貼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支付給參保職工。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支付參保職工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其相應數額的假期工資。生育津貼標準低于參保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差額支付給參保職工。
第二十條 參保職工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連續參保繳費(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視為連續參保)不足12個月的,其生育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相應假期工資由用人單位墊付。
自參保職工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月起,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后,其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分別由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導致連續繳費不足12個月的,申請時應提供相關證明,其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第二十一條 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未享有社會保險(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提供的生育保障,其孕產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費用發生當年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的生育待遇標準支付給個人。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一)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人員。
(二)享受本市職工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員。
上述人員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未就業配偶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不符合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所發生的費用。
(二)應當由醫療保險基金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三)因發生醫療事故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的費用。
(四)境外(含港澳臺)的生育醫療費用。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費用。
第四章 醫療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生育醫療服務實行協議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醫療機構簽訂生育醫療服務協議,由其為參保人提供生育醫療服務:
(一)具備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且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二)具備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且具有計劃生育專業診療科目。
(三)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參保職工應在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生育醫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下稱生育協議機構)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六條 參保職工懷孕后,應選定1家生育協議機構作為產前檢查費用結算機構(下稱產前檢查機構),除因工作調動及住址變動的情形,孕期內不得變更。選定前的產前檢查費用及在非選定機構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 參保職工選定產前檢查機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一)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
(二)戶籍所在地鎮(街)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其中,省外戶籍的應同時提供本市鎮(街)計生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 參保職工因工作單位或住址改變需變更產前檢查機構的,應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其產前檢查費用在結算額度以內的部分據實支付給醫療機構,剩余結算額度包干給個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 參保職工可任選1家生育協議機構住院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費用憑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辦理費用結算。其中住院分娩的,應同時提供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