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定陪產假幾天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條育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第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