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產假時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男女雙方單位已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在職男職工自愿終生只要一個孩子,可享受男方護理假10天。
產假規定:
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婦提前生產,才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特殊原因產假增加天數:
難產: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晚育:增加產假30天。
獨生子女: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5天。
晚育:已婚婦女滿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認為這意味著晚婚假的取消。對此,國家衛計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回應稱,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
實際上,我國《婚姻法》也涉及“晚婚”,提出“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因此,目前《婚姻法》尚未修改,晚婚的福利并不能說是“取消”了。
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數是由地方計生條例規定的,各地的時間并不統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還需看今后各地立法機關是否修訂計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在地方法未做明確修改之前,均應執行此前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應隨意改變。
整理了關于各個省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婚假取消、增加產假、陪產假等情況。
需要注意的,山西省取消了一個月的晚婚假,規定山西省婚假為30天(ps:并不是小編手抖多打了一個"0")。
此外,上海市衛計委發布通知,自1月1日起取消晚婚晚育假,在1月1日領取結婚證的或者生育小孩的都不能享受晚婚假或者晚育假。但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157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將于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決定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晚婚晚育還獎勵嗎?取消晚婚假延長生育假
記者:新法刪除了對于晚婚晚育獎勵的規定,是否意味著晚婚晚育假取消了?
張春生(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關于晚婚晚育假的問題。法律修訂之前,我們是鼓勵晚婚晚育,其中有關于晚婚假的規定,晚育假也有。這次根據中央五中全會關于全面“兩孩”政策的部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在新法實施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規規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及其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
當前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針對這種情況,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因為年齡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保健,對于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總的來講,新法還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確定的是自主采取相關的避孕節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