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產假最新規定2017年
2017各地最新婚假產假天數時間表 | ||||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產假 | 陪產假/護理假 |
北京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到7個月 | 15天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山東 | 3天 | 原14天取消 | 158天 | 7天 |
上海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10天 |
浙江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安徽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10天(異地20天) |
江西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福建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到180天 | 15天 |
廣東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廣西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48天 | 25天 |
湖北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山西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寧夏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25天 |
四川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20天 |
遼寧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青海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刪獨生子女假產假最長7個月
此前,北京市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北京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準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
劉振剛介紹,根據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國家刪除了晚育和獨生子女的相關獎勵假,并要求給予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
所以《條例》規定,本市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劉振剛說,此規定相當于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15天陪產假,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假。
此次調整中,將30天晚育假的表述調整為生育假,取消了生育獨生子女的三個月彈性假的同時,增加了彈性規定。具體為,“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劉振剛說,這是考慮到生育假制度應當在維護產婦和嬰兒身心健康與保障女職工就業平等權之間,尋求適當平衡,同時也要考慮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并與現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續性。
因此,此規定是希望在不過度增加單位負擔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和女職工靈活安排的空間。
換言之,在國家規定的98天假期和北京本地的30天獎勵假外,如果所在單位批準,產假最長休7個月,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再婚夫妻未共同生育便可申請
針對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條例》也進行了相應調整。此前北京的規定中,要求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才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昨日,劉振剛說,所謂再生育,是指一對夫妻(無論是初婚還是再婚)已經生育兩個或以上子女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又生育的。
此次《條例》中,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對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進行了細化。其中規定,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已經有了兩個以上子女,但是婚后未共同生育,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
對于有子女病殘的情況,此次《條例》規定,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遺傳性病殘,且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也可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已獲獨生子女證的仍可領獎勵
《條例》規定,對于此前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憑證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與此前規定對比,該條款的相關內容調整不大,基本按照“老人老辦法”實行。
其中包括,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歲止,每月可獲得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另外,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明確,如果夫妻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待后再生育子女,則會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