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1、新生嬰兒可按隨父隨母自愿的原則申報戶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需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必須提供法院判定歸父親撫養的證明。
3、父(母)親戶口遷入本市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不能在本市申報出生。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
2、結婚證或法院民事調解書;
3、出生醫學證明;
4、父(母)一方戶口不在本市,出生嬰兒跨一整年申報出生的,還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的證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監護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