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說明: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申請入北京戶口的,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條件
1、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
2、申請入北京戶口
注意:
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
父母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
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所需材料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特殊材料: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辦理流程
1、持上述相應材料到母親或父親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新生兒入戶申請。
2、派出所審核《生育服務證》有否蓋有計生部門的有效印章,無章為無效證件,不予入。
3、派出所核對當事人申請入戶地與《生育服務證》發證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暫不入戶,由當事人持戶口本到戶籍地計生部門辦理變理手續,由計生辦在《生育服務證》第三頁副頁背面蓋章注明后,方給予入戶。
辦理地點
嬰兒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派出所的戶籍窗口及分縣局戶政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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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即時辦理
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對外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