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罰款的最新政策
公民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養子女的,均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夫妻雙方實際總收入計算,其中: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于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本鄉 (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實際收入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達到規定的再生育年齡或生育間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征收;
(五)因實施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謊報嬰兒死亡或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后違法生育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標準的二倍征收。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設區的市屬農(林、牧、漁)場的計劃生育機構,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應當按法定程序辦理《征收社會撫養費授權委托書》,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征收社會撫養費。
流動人口違法生育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由生育行為發生地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征收;生育行為發生地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地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征收。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