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甘肅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根據該《辦法》,今后,生育保險費的具體費率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辦法》指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雇工(以下統稱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實行市(州)級統籌,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參加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本規定參加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單獨統籌管理。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費率應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包括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以及各市州根據基金支付能力規定的其它項目費用。
《辦法》明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職工異地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參保地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支付。具體管理和執行辦法由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