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州市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最新解讀
蘇州市政府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放寬了再婚夫婦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條件。
根據此前2005年2月施行的規定,再婚夫婦再生育須符合“雙方均為喪偶或一方喪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撫養或雙方原各生育的一個孩子均由原配偶撫養”等條件。而現在“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孩子,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孩子;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孩子”的也可再生育。
12月10日,市政府公布了修訂后的規定,放寬了再婚夫婦再生育的條件。
在修訂的規定中,以前“雙方均為喪偶”改成了“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的”;“一方喪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撫養的”改成了“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孩子,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孩子的”;“雙方原各生育的一個孩子均由原配偶撫養的”改成了“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孩子的”。
比如,市民王先生與李小姐都不是獨生子女,再婚前各有一個孩子,離婚后孩子由兩人各自撫養。根據新的《規定》,他們符合條件,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單獨兩孩新政實施后,全市有2100多對夫妻獲準生育第二個孩子,同時再婚夫婦再生育愿望也比較強烈。近日,我市印發《揚州市關于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再婚夫妻符合政策也可再生育。
據了解,該規定對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作了修改,其中第一條規定: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市人計委法規處有關人員表示,按照原來政策孩子撫養權一定要歸原配偶撫養,才可以申請審批,但是按照新政,孩子的撫養權不再作硬性規定,可以帶在身邊,也可以歸原配偶撫養。
根據該規定,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的;(二)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孩子,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孩子的;(三)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孩子的;(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條第(三)項規定,經批準再生育的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都可以到當地計生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