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下午,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寧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下面快車教育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值得一提的是,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和護理假。“這也意味著,婚假、產假和護理假當中如果有清明、端午、五一、國慶、春節這樣的法定假日,在休完產假后可以補休,這當中的雙休日不補休。”省人大常委會相關人士解釋,以6月初生孩子為例,國家規定產假98天,江蘇延長產假30天,總共128天,其中有1天端午假、1天中秋假、3天國慶節,這樣加起來就是133天。
有的委員建議,條例中“工資、獎金”的表述應當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相銜接,按照規定,工資包括獎金。為此,條例修改為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同時,增加一款,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條中“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表述不準確,再生育可能是一個子女,也可能不止一個。
因此,修正案對此進行了修改,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符合上述3種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3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