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開的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該決定對《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了多處修改,并刪除了條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規定。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作說明時指出,審議中,有委員提出,鑒于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除了有關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及延長婚假等待遇的規定,為保證與上位法相銜接,促進優生優育,建議刪除條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規定,同時適當延長生育假。據此,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
同時,有的委員提出,為改革完善生育服務管理制度,方便群眾,對生育兩個孩子的,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不再審批,建議刪除條例中關于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機構接診妊娠14周以上的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的規定。據此,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修改建議并根據立法技術規范,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建議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獲得高票通過。
新修訂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解讀>>>
元旦前領證未休
仍可享受晚婚假
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新修訂的《條例》,刪除關于對晚婚晚育的獎勵假期的規定。這意味著原條例中的15天晚婚假正式取消。但對于今年1月1日前領取結婚證,但還沒有休婚假的人,原則上仍應按領證時的法規執行,即可享受15天的晚婚假。